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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法硕报考法律类公务员的宪法审视——以江苏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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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一、限制法硕报考法律类公务员的现状考察

(一)法律类公务员是法硕毕业生的重要选择

(二)限制法硕报考法律类公务员的现象及不利后果

(三)限制法硕报考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二、限制法硕报考法律类公务员的合宪性质疑

(一)平等担任公职权是我国宪法隐含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二)限制法硕报考涉嫌侵犯公民平等担任公职权

三、限制报考是否合宪需要比例原则作为审视标准

(一)比例原则作为宪法审视标准的依据

(二)限制法硕报考有违比例原则

四、宪法视角下保障法硕平等报考的对策建议

(一)取消不合比例原则的限制条件

(二)建立统一审查招录公告的机制

(三)完善公务员招录监督体系

(四)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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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生报考法律类公务员屡屡受限。在以江苏省为中心的考察中,公务员招录机关就以“本科阶段必须为法律专业”为由限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生报考法律类公务员。这样的限制条件,一方面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中希望“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有一定的考虑”的建议相矛盾;另一方面,透过比例原则,不难发现这样的限制条件也涉嫌侵犯公民的平等担任公职权,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具有限制目的不适当性,限制手段不合理性,目的与手段之间不相称性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从宪法学视角来看,需要通过取消不合比例原则的限制条件、建立统一审查招录公告的机制、完善公务员招录监督体系并将该类案件纳入司法救济范围等相关措施予以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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