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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基本内涵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试点方案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垂直管理”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彰显法院宪法地位的必然要求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彰显司法权中央事权属性的需要
(三)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恢复审判权核心地位的需要
(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符合我国省级行政区划相对独立性的国情
三、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合宪性及其证成
(一)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可能违宪的担忧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意义及问题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积极意义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局限性与潜在风险
五、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模式选择
(一)法院人财物管理模式的域外经验
(二)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模式的讨论
(三)省级人大统一管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
六、省级人大统一管理模式下管理机构的合理设置
(一)省级司法委员会在总体上负责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二)法官遴选委员会具体负责法官的遴选
(三)司法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事务的具体执行
余论: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整体推进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