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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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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基本内涵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试点方案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垂直管理”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彰显法院宪法地位的必然要求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彰显司法权中央事权属性的需要

(三)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恢复审判权核心地位的需要

(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符合我国省级行政区划相对独立性的国情

三、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合宪性及其证成

(一)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可能违宪的担忧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意义及问题

(一)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积极意义

(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局限性与潜在风险

五、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模式选择

(一)法院人财物管理模式的域外经验

(二)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模式的讨论

(三)省级人大统一管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

六、省级人大统一管理模式下管理机构的合理设置

(一)省级司法委员会在总体上负责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二)法官遴选委员会具体负责法官的遴选

(三)司法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事务的具体执行

余论: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整体推进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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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影响司法独立的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问题。此项改革是中央在充分尊重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而选择的改革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改革提出后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他们认为改革无法彻底解决省级地方保护主义,而且可能违反宪法的规定,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内部行政化。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此项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改革措施。因此,在借鉴西方国家法院管理模式的优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者的建议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模式成为推动此项改革的关键。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由省级人大组建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负责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既不违反我国的宪法规定,也更有利于避免省级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倾向,是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问题的最佳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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