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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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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剖析

一、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分析

二、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特征剖析

第二章 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的立法例考察

一、法国概括模式:赔偿为原则,不赔为例外

二、德国列举递进模式:不赔为原则,赔偿为例外

第三章 我国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分析

一、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确定

二、我国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的立法分析

三、我国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的实证分析

第四章 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赔规则的政策考量因素及其挑战

一、水闸理论及其挑战

二、价值位阶理论及其挑战

三、行为自由维护理论及其挑战

四、契约法保护理论及其挑战

五、经济分析理论及其挑战

六、小结:我国构建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的基本理念

第五章 我国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的构建展望

一、我国应借鉴德国列举递进模式

二、具体制度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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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中受害群体以及行为人责任的不确定性,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加之其仅仅是受害者金钱方面的损失,传统理论中,各国侵权法普遍坚持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排除规则。各国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政策考量因素主要有水闸理论、价值位阶理论、行为自由维护理论、契约法保护理论以及经济分析理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政策考量因素逐一受到挑战,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例外赔偿逐渐得到人们认可。我国《侵权责任法》内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对待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与法国侵权法中的概括模式相似。但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待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却偏向于德国的列举递进模式。本文通过对历史关联、制度优势、实践衔接三方面的分析,认为我国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的构建应借鉴德国的列举递进模式,形成一个三阶层的规范体系,以此来为法官的审判实践活动提供明晰与正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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