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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行为致非绝对权性质法益损失不予赔偿规则之再思考

摘要

过失侵犯绝对权性质法益以外的利益所需要的法律规范主要属于法院开发的领域,在英国美国如此在德国亦复如此。换言之,这个问题应更多地依赖受个案熏陶的司法而不是服务于法制系统化的条文。不过,虽然判例法的发展具有历史传承的判例积累的魅力,但是判例法传统的慢无头绪经常把任何模仿者的兴趣都消灭在萌芽中。跳过本文的推理和比较法的历史阐释部分的读眷一定会失望因为最终还是需要在判例中类型化。这个消息确实让人有挫败感但却是破解非绝对权性质利益这个集合概念绕不开的路。期望可以找到一些条框,说明了德国人的概念主义、工具主义的影响确实很深——甚至还没有考虑到不给于赔偿或者限制某种赔偿究竟服务于何种目的和功能就开始动手从概念定义中抽取出各种限制认为侵权法的先决问题是“它是客体导向的”,不同客体应该被区别对待等等。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学者基本完成了主要国家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方案和实施状况的描述当前的研究重点已慢慢转向对共同核心的归纳探讨本文运用功能比较的方法解释权利和利益保护的不同请求权基础以及它们形成的法理和政策因黍再将归纳的共同核心和框架涵摄于案件事实,评估法院判决。就学界争议最大的“过失侵犯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保护范围和内容不确定、不具专属性和公示性的“利益”保护,立法者可以做的,应该是以特别法律规范规定行为义务提醒潜在侵害人的模式。学者可以做的是,应该是以过错、因果关系、注意义务评价体系为核心,整理出已经比较成熟的案件类型和确认社会交往中应有的谨陵义务和理性人应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边界范围,这些因素是探讨损害赔偿的基本要件也担负着将“外部的”司法政策的考量内化成法律规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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