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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与专车司机法律关系及责任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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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研究动机与问题界定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三)研究途径与研究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分析

(二)引出问题

二、专车的概念、优越性及运营模式

(一)专车的概念

(二)专车的优越性

(三)专车的运营模式

三、网络平台与专车司机的法律关系

(一)美英司法判例

(二)我国劳动关系认定之理论与实践

(三)学界其他观点梳理

(四)挂靠关系的界定

四、专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二)专车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

(三)专车交通事故给本车乘客造成的损失

(四)专车交通事故给专车司机造成的损失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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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互联网技术创新驱动,Uber、滴滴出行、神州专车、易到用车等网络叫车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相继进入市场,得到了迅速扩张发展。各网络平台的经营模式形式是多样。有些模式下,网络平台与专车司机间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晰,出现事故后各方责任争议不大。而有的模式下,两者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事故后各方的赔偿责任问题,都存在着很大争议,引发了法学界广泛讨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近两年相关案件的法院说理、裁判结果分析入手,引出问题,接着厘定专车的概念及运营模式。借鉴美英两国Uber案认定劳动关系的实体标准,结合我国认定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准则,分析研究学界对网络平台及专车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各种学说,得出本文的观点:在二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网络平台与专车司机之间为挂靠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络平台对专车司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网络平台公司履行相应的连带赔偿义务后,有权按照双方内部协议约定向专车司机进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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