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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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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程序法定原则以限制公权力、保障被追诉人的个人权利为目标,其内容包括主体、行为和范围法定三个方面,程序法定原则大致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和完善期三个阶段,从独有形式意义发展完善到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双重具备,其与正当程序原则在起源时间、产生原因和作用对象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最终的目标都是保障人权,二者发展趋势就是未来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而不仅仅只约束司法权力。程序法定原则有人权保障、诉讼公正以及秩序和效率价值,但也在公正与效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以及秩序的稳定和自由方面有矛盾和冲突,平衡这些冲突就需要坚持程序优先、牢记公正至上和确保权利本位。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没有确立,现实中程序异化现象严重、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突出和司法潜规则大量盛行,这些问题都彰显我国确立程序法定原则的必要性,而科学诉讼理念的确立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保障人权日益得到重视等条件的成熟为确立该原则提供了可能性。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确立后在结构上应将程序法定原则定位为宪法性原则,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该原则的作用,本文论述了程序法定原则与单行法立法、程序法定原则与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和程序法定理念结合三种结构设想。确立之后,在司法运作和贯彻过程中应该在程序规则和程序行为方面予以完善和控制,完善“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和考核机制,以此确保程序法定原则能够很好的得到实施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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