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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实体正义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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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司法中实体正义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的问题。正义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其基本价值目标。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传统给予了极大地关注,取得了实效但同时也产生了过分强调程序正义的倾向,导致司法裁判不公现象的增多。从辩证的角度看,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和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归依和检验标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虽有时也会产生冲突,但可以由法官根据价值衡量来决定取舍,不能简单地一概认为程序正义优先,也不能把实体正义作为惟一的价值追求。司法中实体正义具有重要的价值:意味着法律的价值目的得以实现;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现;意味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实体正义的最低限度要求可以概括为:作为法律适用基础的案件事实准确,依据确实充分;选择使用的规范与认定的案件事实合理对应;依据合理的规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完善能动司法机制,重视通过个案衡平实现实体正义,并着重判决的落实,以期实现司法中的实体正义。
   本文对司法中实体正义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正视现阶段司法中实体正义的实现中的相关问题,力求较为科学系统的揭示司法中实体正义的价值及其实现途径,以期为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及理论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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