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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御史台审判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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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三、本文的研究目标与内容

第一章 唐代御史台组织与审判职能

一、唐代御史台的组织设置

二、唐代御史台的审判职能

三、唐代御史台审判职能的取得

(一)取得的时间

(二)取得的原因

(三)唐代御史台审判职能在唐代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章 唐代御史台审判职能的行使

一、御史台审理案件的来源

(一)御史自身监察的案件

(二)百姓或其他官员检举揭发的案件

(三)皇帝诏命御史台审理的案件

二、御史台审理案件的方式

(一)御史台单独审理

(二)三司推事

三、御史台审理案件结果的处理

(一)呈报皇帝审批

(二)案件的再审理

(三)监督案件的执行

第三章 唐代御史台审判的特点

一、审判权直接来自皇权且受皇权控制

二、御史台内都的相互监督与制衡

三、由参与“三司推事”到可以独立审案

四、受理的案件多是百官犯罪的案件

(一)权力斗争案件

(二)谋反叛乱案件

(三)贪污受贿案件

结语

附表:唐代御史台审理案件一览表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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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秦汉时期御史台的设立开始,监察职能就成为其鲜明特色。经过魏晋南北朝,隋唐统一之后,御史台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尤其在唐代,御史台不但具有了监察职能,而且具有了审判职能。在隋朝及唐初时期,御史台只具有监察职权,即只负责揭发,据传闻而奏劾,没有受理诉讼的权力。而贞观之后,御史台开始受理诉讼,并参与司法审判,逐渐成为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御史台可以直接受理“诏狱”,单独审理普通案件,也可以同刑部与大理寺的官员一起,通过“三司推事”的方式,审理朝中的大案要案。御史台不但具备案件的审理权,而且具备判决权,甚至有着监督行刑的权力,其审判职能已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四个完整的过程。到了唐朝中期,御史台已经可以脱离刑部与大理寺,独立审理案件。御史台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官员案件,平民百姓的日常案件极少受理。其审判职能与其监察职能息息相关,御史台监察职能是纠察官员不法,在查明不法行为后,直接进入法律程序审理是一种必然。御史台的司法审判权来自皇权,御史官员直接向皇帝负责,受到皇帝的监督。在整个唐代历史中,御史台权力的不断扩张与审判职能的不断完善,是唐代皇权与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直接反映。御史台的权力来自上位的皇权,极易形成权力扩张而导致司法不公,因而对于御史台有着诸多权力的限制,例如御史台官员权重而位卑,手握重权但官阶很低,再如御史台内部官员之间的相互检举监督,东西台之间的相互制约。本文重点研究御史台审判职能的获得原因,执行过程以及具体特点,通过研究,力图明确唐代御史台审判职能的具体内容,为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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