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行政委托条款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完善
【6h】

论行政委托条款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完善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行政委托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治安承包为例

(一)治安承包的产生背景

(二)治安承包的实施现状

(三)治安承包引发的问题

二、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行政委托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行立法中的广泛规定

(二)行政委托应是一个独立的制度

(三)行政委托在行政实践中广泛采用

三、域外行政委托立法及其启示

(一)国外行政委托的立法现状

1.荷兰

2.日本

3.法国

4.西班牙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委托立法现状

(三)立法现状的差异对比和启发意义

四、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中委托条款的比较分析

(一)应松年教授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对行政委托条款的规定

(二)姜明安教授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对行政委托条款的规定

(三)马怀德教授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对行政委托条款的规定

(四)王万华教授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对行政委托条款的规定

(五)专家试拟稿中的行政委托条款的比较分析

五、完善我国行政委托条款的设想

(一)设定行政委托条款的理论依据

1.公共性,影响行政委托的决定因素

2.效率:影响行政委托的第二层级因素

3.法律保留原则:同样是行政委托的保障性因素

(二)行政委托的界限

1.受托人的范围

2.委托依据

3.委托事项

(三)行政委托的程序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随着行政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展,行政管理事务日益繁杂,行政机关将原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职权以委托的方式交给其他组织行使以此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委托逐渐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委托是政府应对庞杂的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行政委托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开始涉及治安等领域,这已经引起了学界的重视。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行政委托存有界限,本文将从理论上对行政委托的范围进行分析,通过物品的公私程度和行政的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以此来界定哪些事项可以委托哪些不能委托。干预行政由于关涉公民的重大权益,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方可委托,干预行政中的管理性职权更是应规定不得委托,而给付行政由于不一定必须以公权力为基础,强制性较弱,不要求必须经过法律严格规定方可委托,行政机关在给付行政的委托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本文将对比国内外已有的关于行政委托的规定,以此来对我国的行政委托制度进行完善,主要包括对受托人的范围、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事项等方面的分析。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分析行政机关、受托方、公民三者间在经济学上的利益关系,并对利益的终极代理者受托方和初始委托者公民之间的利益和效率进行博弈分析,以此来论述行政委托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委托在实践中的运用的必要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