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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刑民交叉的金融诈骗案件的实体法逻辑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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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概念的阐明与辨析

一、刑民交叉的类型与实质

二、先民后行再刑的释义

第二章 先民后行再刑的必要性

一、坚持刑法在治理金融诈骗领域从属性的题中之义

二、符合金融诈骗的治理要求

三、民事、行政制裁同样具有报应和预防的双重目的

第三章 先民后行再刑的再具体

一、民行与刑的界限

二、先民后行再刑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

三、先民后行再刑的社会基础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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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分为程序法上交叉和实体法上交叉两大类,实体法上交叉的刑民交叉案件又可以分为刑民冲突型交叉和刑民重合型交叉。而刑民重合型交叉又因为处理结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只需通过刑法的前置法来加以解决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实体法上刑民交叉的金融诈骗案件应坚持先民后行再刑的实体法逻辑进路,民商法和行政法能够调整的,就不需要动用刑法;刑罚的动用应讲求正当性、必要性和效益性。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于,金融诈骗犯罪立法具有从属性,金融诈骗罪自身具有较弱的悖德性、可谴责性且当事人往往有过错,以及我国金融诈骗罪的刑事政策正向金融交易本位主义、金融交易主体平等保护主义、综合治理主义转变,且民事、行政制裁同样具有报应和预防的双重目的。对于民法上规定的合法行为,即使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也无须进行刑法评价,而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应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无民事救济的可能以及被害人的意愿等。即使在超出民法调整范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民事责任的有效合理承担可能对刑事责任的确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还应关注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尽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无法弥补的损失降到最小。先民后行再刑需要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即非刑事预防机制成为金融犯罪预防机制的主要方面,民事、经济、行政预防手段的完善化、衔接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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