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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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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一般理论

一、强制性规范的概念

二、强制性规范产生的背景

三、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 管理性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的比较法分析

一、德国法中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判断由法官行使

二、日本法中的“取缔规定”与合同效力

三、台湾地区民法中的“取缔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四、本章小结

第三章 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判断途径

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效力状态

三、本章小结

第四章 合同效力视角下的管理性强制规范类型化研究

一、主体资格限制类管理性强制规范

二、合同形式要件类管理性强制规范

三、依合同当事人范围调整的管理性强制规范

四、刑民交叉中的管理性强制规范

五、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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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角色和功能的日渐转变,大量代表公意与权力的强制性规范应运而生,他们不断地“渗透”进私法的领域,在实现国家干预目的的同时,也对私法自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为防止公权力对私领域的过度侵入,公、私法之间必须存在合理的界限。
  我国当前法律制度将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并明确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效力应视具体情形而定。然而,相关立法并没有提供区分二者的具体标准,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效力如何,司法解释也仅作了概括性解释。合同是连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为使它能够在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允许的范围内发挥最大的作用,确定管理性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将成为一项不可避免的重要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四个部分展开研究:
  第一章首先阐明了我国当前立法语境下的“强制性规范”概念,从宏观的社会背景及微观的契约基础入手讨论了强制性规范产生的原因,并就合同法制度下的强制性规范类型及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了分析,最后,阐明了依强制性规范判断合同效力所存在的重要问题: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区分标准缺失,以及管理性强制规范的认定标准及其与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缺失共同导致了管理性强制规范难以直接适用于判断合同效力。
  第二章就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问题上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学术理论研究情况作了整理和评析:德国长期以来依《德国民法典》第134条判断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由法官结合规范目的、规范所保护的法益的位阶、价值以及侵害幅度等进行综合判断;日本民法界则从公法和私法的界定角度来对强制性规范作出探讨和划分;台湾民法更是在日本民法理论的基础上确立了“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二分论。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体例上存在差异,但在规范的适用过程中,他们都将目光聚焦在规范目的上,且以各方利益的平衡为基础来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作综合判断。
  第三章的研究目的在于为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判断提供一条较为妥当的途径。在判断管理性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上,我们不能仅满足于管理性强制规范的文义解释,更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去分析管理性强制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再通过运用规范的目的解释、规范基础的利益衡量等方法,综合判断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则从有效合同要件的角度出发,依单个合同发展的自然阶段,将管理性强制规范初步划分为主体资格限制类管理性强制规范、合同形式要件类管理性强制规范以及依合同当事人范围调整的管理性强制规范,并结合规范目的解释、利益衡量的方法就各类型管理性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的不同影响作了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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