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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罪犯“减假暂”执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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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第一章 三类罪犯与“减假暂”制度

一、三类罪犯名称来源

二、三类罪犯的定义及具体罪名

(一)职务犯罪(限于刑法第八,九章)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

(三)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

三、三类罪犯的特殊性表现

(一)三类罪犯与普通罪犯自身特点比较

(二)三类罪犯改造表现较好原因探析

(三)三类罪犯与普通罪再犯罪可能比较

四、监狱法关于“减假暂’’的规定

(一)减刑、假释

(二)暂予监外执行

五、三类罪犯“减假暂”工作易出问题原因探析

(一)三类犯罪经济实力较强

(二)司法机关把关不严

第二章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判无期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二)减刑考察是否退赃协助境外追赃

(三)不配合治疗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四)“减假暂”决定书一律网上公开

(五)“减假暂”案件质量承办人终身负责

(六)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从重追究刑责

第三章 执行《意见》中的问题与根源

一、《意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二、问题的根源

(一)《意见》对罪犯平等改造权的忽视

(二)《意见》忽视公平改造的环境

(三)《意见》“运动式”执法的本质

第四章 对于现行三类罪犯“减假暂”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完善

(一)完善限制“减假暂”的立法

(二)建立职务犯罪“减假暂”公示制度

(三)开展《监狱法》“减假暂”部分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二、司法完善

(一)完善监管制度,完善“减假暂”程序

(二)加强检察院对于“减假暂”工作的监督

(三)打造一支素质过硬,清正廉洁的司法民警队伍

(四)创新具体管教措施

三、执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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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减假暂”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上的集中体现,2014年2月24日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其本意是对于三类罪犯这个特殊罪犯群体的“减假暂”制度的完善补充,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如造成罪犯同样改造却减刑幅度大相径庭;一部分三类罪犯自感减刑受限,消极改造;监区正常改造,生产工作受到一定负面影响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其是否影响了罪犯的平等改造权利,三类罪犯的划分是否合理,限制减刑的范围有无因此扩大等质疑。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三类罪犯定义、特点及法律对于“减假暂”制度的规定,进而阐述了《意见》出台的背景及其核心内容,然后从刑罚执行的实际操作出发,指出《意见》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探究出现问题的法律根源。最后通过上述论述,对“三类罪犯”的“减假暂”制度完善提出了针对性意见,从制度框架入手,在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构建完善方法。力求能使“减假暂”工作可以完全在法律指导下按程序进行,最大程度杜绝其中的自由裁量行为,实现该工作的社会监督,令其完全在阳光下透明运行,做到以法治保证其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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