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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区域法治发展”中“区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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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论

第一章 “区域法治发展”的正当性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论证

(一)对统一性批评的分析

(二)“区域法治发展”内在性质与统一性

二、“区域法治发展”主体合理性论证

(一)对“主权批判”的理论反驳

(二)对“主权批判”的实践反驳

第二章 “区域法治发展”中“区域”的抽象

一、区域概念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二、区域概念抽象的多进路分析

(一)要素性的区域概念抽象

(二)政治性的区域概念抽象

(三)政治性概念抽象的评析

第三章 “区域法治发展”中“区域”的展开

一、“试验性法治区域”的区域内涵

二、“先导性法治区域’’的区域内涵

三、“协调性法治区域”的区域内涵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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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在有条不紊展开。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各个区域也不断开拓区域性依法治理模式,遂使中国法治呈现出多样性统一特征。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个现象,并开始深入研究。尽管如此,区域法治发展研究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课题,若干基础性概念及其内涵有待深入挖掘,区域法治发展中“区域”的概念就是其中之一。作为区域法治发展的核心概念,“区域”的内涵反映了区域法治的发展脉络、特征和类型,因此“区域”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区域”概念,首先要回应“区域法治发展”的正当性质疑。论证表明,“区域法治发展”是国家法治背景下的运动,不会破坏法治统一;区域性法治活动的性质是地方对事权的分享,和“主权”无涉,“区域法治发展”具有正当合理性。在把握“区域”内涵时,采用了黑格尔的方法论,遵从概念发展的具体和抽象辩证规律。“区域”概念的抽象概括结合各种要素,从多要素视角理解法治,并没有将政治性作为唯一标准。“区域”概念的具体展开参照了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将区域法治划分为“试验性法治区域”、“先导性法治区域”和“协调性法治区域”三大类型,并结合上海自贸区、江苏省和长三角地区作为案例具体阐述区域概念内涵。

著录项

  • 作者

    孙超;

  •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学;法学理论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公丕祥;
  • 年度 201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理论;
  • 关键词

    区域法治发展; 试验性; 先导性; 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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