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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院校更名问题的公共政策分析——更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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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农业院校更名诉求的由来

第二章农业院校更名的合理性研究

第三章农业院校更名的收益测算

第四章政府与农业院校在更名问题上的分歧

第五章农业院校更名的合法性及政策风险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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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领域的“高校—政府—市场”三元结构模式逐步形成。在这种新的结构中,高校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办学所需要的资源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市场来获得,而且这一比例还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常常累及农业院校,市场对农业院校存在着较高程度的歧视,加上农业院校自身的办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农业院校的发展步履十分艰难,难以摆脱生存与发展的困境,不少院校因此而萌生更名的冲动,希望籍此缓解办学压力、改善办学条件。 农业院校要求更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于:在市场化条件下,高校校名具有符号功能、形象功能、品质功能和美化等功能,因而能够影响教育消费者的心理感受,进而影响他们的入学志愿选择。因此,高校校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博取市场资源的辅助功能,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对此有较高程度的认同。 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由于解决“三农”问题对我国具有重大性、紧迫性和严峻性,我国政府对农业院校的更名诉求一直持观望和否定的态度,农业院校的更名愿望长期受到政策的压抑。然而,这种政策由于不完全符合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实际,致使农业院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成为一个发展空间受到多重挤压的特殊群体,政府也无法真正实现自己的政策理想。 在市场逻辑和行政逻辑的双重压力下,农业院校的办学实际上已经呈现出多科化趋势。农业院校期望更名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借助校名品质功能的改善,摆脱现阶段的市场歧视,增强竞争力,使农业学科和非农学科都能够得到更好的办学条件,不应该理解为是这些高校轻视农业,或是企图籍此脱离农业。 从长远看,我国政府早晚要对农业院校更名实行开禁政策。当然,考虑到我国农业院校发展的历史和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政府必须对农业院校更名设定必要的审查条件,以防止农业院校不当更名或集团式更名,避免对高等教育体系造成过大的冲击。此外,还应注意在农业院校更名过程中防止农科专业被边缘化,更名绝不能妨碍农业科学及其人才培养事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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