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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制下的农地抵押贷款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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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一)产权管制命题的由来、提出及应用

(二)产权对生产融资的影响研究

(三)农地抵押贷款研究

(四)简要评述

三、研究目标、研究问题及研究内容

(一)研究目标

(二)研究问题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数据来源及技术路线

(一)研究方法

(二)数据来源

(三)技术路线

五、全文结构

六、创新与不足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核心概念

(一)农地抵押贷款

(二)产权

(三)产权管制

(四)机制

二、基础理论

(一)制度变迁理论

(二)交易费用理论

(三)信贷配给理论

三、分析框架

(一)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个案分析及比较研究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个案分析及比较研究

(三)产权管制与农地抵押贷款治理结构选择

第三章 农地资产资本化的新探索:产权管制下的农地抵押贷款

一、产权管制、交易费用与农地资产资本化

(一)收入、产权与资本

(二)产权管制与农地资产资本化

(三)转让权管制松动与农地流转

二、农地抵押贷款:从法律禁止到政策松动

(一)规制松动与农地抵押贷款

(二)农地抵押贷款的约束条件

三、农地抵押贷款:地方探索

(一)地方实践的基本概况

(二)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四)典型地区的概况

第四章 流转型土地经营杈抵押贷款——基于对重庆江津区及江苏新沂市实践的分析

一、运作过程

(一)江津模式运作流程

(二)新沂模式运作流程

(三)关键特征

(四)抵押物的构成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三、内在冲突:由一桩信贷纠纷引发的思考

(一)信贷纠纷:HK种养殖场Vs.农业担保公司

(二)纠纷的本质原因:土地经营权的不稳定性

四、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改良

(一)制度供给与改良思路

(二)替代型制度供给:土地股份制度

(三)辅助型制度供给:土地银行制度

(四)进一步讨论

五、本章小结

第五章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基于对同心县与平罗县实践的分析

一、同心模式运作过程

(一)发展历程

(二)运作流程

(三)违约处置

二、平罗模式运作过程

(一)运作流程

(二)风险管控

(三)贷款政策

三、平罗模式与同心模式的比较

(一)两种模式的差异性

(二)共同的挑战:土地经营权年限的限制

(三)平罗模式的改进思路

四、本章小结

第六章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同心模式的再考察

一、同心模式的典型特征

(一)依托中介,建立了抵押与贷款相分离的融资结构

(二)整合资源,实施了“地权抵押+团体信用”复合型担保方案

(三)完善约束,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以化解正规金融市场风险

二、信用社的行为逻辑:信息不对称与农地抵押贷款定价

(一)完全信息与信用社的行为选择:价格歧视

(二)信息不对称与信用社的行为逻辑:统一定价及信贷配给

(三)农地抵押贷款定价机制

三、合作社内部治理:信任、团体信用与市场竞争

(一)引入团体信用、明确界定产权,促进外部成本和外部收益皆趋向内部化

(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市场竞争,推动团体内部信任从关系型向品格型转变

四、本章小结

第七章 产权管制与农地抵押贷款治理结构选择

一、引论:农地抵押贷款的“异化”

二、农地资产资本化与农业绩效

(一)农地流转及其经济影响:降低租值耗散

(二)农地抵押及其经济影响:减少交易费用

三、农地抵押贷款中的交易费用:资产专用性与不确定性

(一)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与交易费用

(二)农地资产的专用性:用途专用、产权专属、位置固定

(三)农地抵押贷款中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与信息不对称

四、农地抵押贷款机制优化:细分产权与完善治理

(一)细分产权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逻辑

(二)链式“次级交易”与农地抵押贷款的治理结构选择

(三)治理结构选择与农地抵押贷款模式

(四)农地抵押贷款机制优化的基本思路

五、本章小结

第八章 全文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全文结论

二、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矾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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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新时期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农地抵押贷款备受各界关注。尤其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推进农地抵押贷款。然而,现阶段农地抵押贷款面临着产权管制的约束。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层面仍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尤其还表现在对农地其他权利束的管制降低了农地资产的变现能力。特别是由产权管制所导致的农地薄市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及违约后农地的处置构成了实质性障碍。换言之,不同于一般性质的不动产抵押贷款,地方在试点农地抵押贷款时需要考虑农地产权受到管制这一特殊性。
  实践中,农地抵押贷款一般均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以农民若干年限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因此,实践中的农地抵押贷款实际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鉴于土地经营权可通过家庭承包关系或者流转的方式而取得,所以实践中的农地抵押贷款又可分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与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同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毕竟是债权抵押贷款。不仅如此,由于当前土地租赁合约多为租金年付制,导致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面临着一个内在矛盾:以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具有不稳定性,而农地抵押却要求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具有长期稳定性。由此,需要研究通过何种机制设计能解决这一内在冲突。另外,不同地区农地抵押贷款的融资机制不尽相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运行效率具有显著的差异性。所以,有必要去比较不同模式的共性与差异。
  围绕上述议题,本文基于土地经营权取得方式及融资机制的不同,选取了重庆江津区和江苏新沂市作为典型地区剖析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及宁夏同心县和平罗县作为典型地区分析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其中,同心模式和江津模式采取了反担保式融资机制,平罗模式与新沂模式采用了直接抵押式融资机制。不同于江津模中担保服务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属于两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同心模式中担保服务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已一体化为一个组织。所以,尽管都采取了反担保式融资方式,两类农地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为了进一步探讨农地抵押贷款机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本文特别借鉴了威廉姆森社会科学研究四层次分析方法,从制度环境层面分析为何实践中均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从治理结构层面探讨不同运行机制的差异性与适宜性。
  简而言之,本文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分析思路,梳理及比较了四个典型地区农地抵押贷款的运作模式,并以期提出优化农地抵押贷款运行机制的基本思路。主要结论包括:
  (1)现阶段农地抵押贷款仍面临产权管制。产权价值及可转让性是实现农地抵押贷款的关键性因素。然而,目前各种管制政策不仅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还抑制了农地市场的发育。农地产权管制表现为构成农地产权的各项权利束被剔除或者受到限制。占有权一般理解为狭义的所有权,表示人与物的占有关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资格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因而限制了农地可以转让的范围。与此同时,内生于农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分制,导致农地细碎化严重。这不仅限制了农地的利用范围,还阻碍了农地的流转。再者,法律层面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农地转让权管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此外,农地尤其是耕地的用途受到严格管制,将其转换为非农用途必须经过土地征收审批程序。资产的用途决定了权利的价值,只限于农用的土地价值远低于非农用途土地的价值。不仅如此,用途管制在客观上导致了土地市场分割。由此,产权管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及转让。
  (2)引入土地银行制度能够提高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为解决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土地经营权不稳定性矛盾,地方政府提出土地股份制改革,以替代现行的土地租赁合约,从而达到去“债权化”的效果。但由于土地股份制不仅生成成本高,而且运行成本也不低,导致建立于土地股份制之上的农地抵押贷款无法在实践中“落地”。
  确保土地经营权稳定性的关键是要保障农民的土地租金可以得到按时偿付。借鉴银行的“散存整贷”、“短存长贷”的功能,构建一套土地银行体系,实现以市场化手段促进细碎化的土地有序集中;充分发挥土地银行的连带责任制和资产证券化功能,确保银行的资金充足率,以保障农民的土地租金得到及时兑现。土地银行的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农地市场的发育,增强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提高农地资产的变现能力。由此,为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
  (3)同是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运行效率上面同心模式优于平罗模式。同心模式通过组建本土金融中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合作社—实现了反担保式抵押贷款。另外,同心模式还采取了“农地抵押+团体贷款”复合型担保措施。而在合作社内部进一步组建若干个贷款团体是为了明晰连带责任及共有信用的产权,从而降低合作社的运行成本。平罗模式与一般的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操作方式差别不大,导致该模式还未从根本上解除由土地薄市场所导致的农地难以处置的风险。进一步比较平罗模式与同心模式,发现两者在制度生成方式、融资机制、农地抵押的功能、处置机制、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总体上,自发诱致型的同心模式市场化运行程度更高且更具有可持续性。
  (4)反担保式融资机制优于直接抵押式融资机制。两类农地抵押贷款中采取反担保式融资机制的效率较高。受制于农地薄市场的约束,细碎化小面积的农地抵押并不能消除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金融中介的介入。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同样需要担保公司的介入。因为流转型土地经营权的不稳定性同样会阻碍农地的处置,再者农业是一种高风险性产业,况且农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这些因素导致借贷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显著的信息不对称。
  (5)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施展空间更广。实践中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实质是为了突破现存的产权管制,从而为农地抵押贷款创造更广的施展空间。因为相较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及农民失地风险;更为关键的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只能限于集体内部,而土地经营权因其流转并不受产权主体的限制,由此可以扩大农地交易的市场范围。因而,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地薄市场的约束。
  (6)两类农地抵押贷款的治理结构存在差异。由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资产专用性较高,所以承包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适宜于“混合”型治理结构。如,同心模式利用合作社的管控能力弥补了市场型治理结构的不足。鉴于流转型土地经营权的资产专用性较低,流转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采取“市场”型治理结构。
  为了降低农地抵押贷款中的交易费用,有必要放松对农地产权的管制。为此,可从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延长二轮承包关系年限、鼓励中介组织参与、吸纳非正式的民间力量等方面,为推行农地抵押贷款营造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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