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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运作模式及其法律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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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的方法,创新点及不足

第二章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作模式概述

2.1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

2.2 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

2.3 我国P2P网络借贷实际中存在的运作模式

第三章 纯中介模式的P2P网络借贷法律定位不明确

3.1 P2P网络借贷平台纯中介模式的法律定性

3.2 现阶段我国P2P网络借贷纯中介模式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3.3 法律定位不明确是纯中介模式P2P网络借贷运作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四章 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合同效力受质疑

4.1 债权转让模式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关系

4.2 我国债权转让模式P2P网络借贷的运作问题

4.3 债权转让模式P2P网络借贷合同效力存疑义

第五章 有担保模式的P2P网络借贷担保风险认知不足

5.1 有担保模式的P2P网络借贷类型分析

5.2 有担保模式的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

5.3 有担保模式的P2P网络借贷的风险认知有缺憾

第六章 我国P2P网络借贷运作模式的法律完善举措

6.1 将P2P网络借贷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6.2 细化纯中介模式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范

6.3 完善纯中介模式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体系

结束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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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和民间借贷融合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借贷市场注入了一股新鲜血液,自2007年6月“拍拍贷”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蓬勃发展起来。P2P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在金融服务方面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繁荣了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需求,使现实中的资金利用率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也正是因为面对如此巨大的国内市场,P2P网络借贷在进入我国后一度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主体,无监管法规的“三无”时期,由于缺乏有效地法律规制,不正规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平台跑路的新闻更是屡见报端,这不仅损害了行业的信誉,更损害了社会热情和金融秩序。并且基于我国现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不同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具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法律风险。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也使得部分 P2P行业偏离了原本普惠金融的初心。因此,本文从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不同模式出发,针对不同模式产生法律问题的原因进行探讨,并对P2P网络借贷进行法律性质的定义和平台法律问题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未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P2P行业进行规制和监管有所帮助,使网贷行业更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一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P2P网络借贷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的概述。主要介绍了P2P网络借贷的概念以及总结出国内的网贷平台应该是民间借贷的电子化形式并且针对 P2P平台的属性提出其性质是信息中介性质。对国内众多网贷平台按照是否仅提供中介服务将网络借贷平台运作模式分为三种,即纯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以及有担保模式,分别举例说明这三种模式的主要典型代表,对三种不同模式的运营流程和基于各自特点易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浅析。
  第三部分——纯中介模式中凸显的居间问题和风险。该部分主要从民商法的角度分析了纯中介模式中的居间问题,先对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各自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进行厘清,而后对纯中介平台在居间性质上易产生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是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律定位不明确是纯中介模式履行居间义务不到位的主要问题。对该模式是否承担担保问题进行了分情况探讨,笔者认为在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条件下,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部分——债权转让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和合同效力争议的问题。这部分先对于债权转让模式进行一个概念的梳理,再分析了债权转让模式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及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对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原因进行分析,例如当前债权转让模式普遍出现债权标的约定不明,债权被肆意拆分错配等现象,这些现象不仅使得债权转让合同易产生争议,也使得该模式易产生非法集资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笔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该模式合法性的探讨。
  第五部分——有担保模式的担保资质问题。这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有平台的担保方式,并对其进行了分类,分成平台担保模式和第三方担保模式,并从平台担保模式中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第三方担保两个方面分别分析了两种方式存在的资金安全风险,从有担保模式的法律定性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有担保模式的担保行为更接近于金融机构的性质,同时对有担保模式中主要风险认知不清的问题,例如,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风险准备金存管问题及第三方担保机构资质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六部分——P2P平台的法律完善。对于网络借贷的完善,主要从法律定性上将平台性质定性为信息中介,并且针对于现有几种模式的分析,认为纯中介模式是大势所趋,对于平台的中介性进行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划分,结合现有规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实行平台加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双平台方法,对于平台要确立居间中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并同时受到商事规则的制约,对具体业务规则和监管方式也进行了进一步探讨。在对平台征信系统,平台准入门槛设计和平台监管及监管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笔者意见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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