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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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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 本文的研究意义

1.2 本文的研究方法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

第二章 法的调整对象理论源流及考辨

2.1 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说”与经济法的尴尬地位

2.1.1 法的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理论源流

2.1.2 传统部门法理论下经济法地位尴尬

2.2 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说”的解析

2.2.1 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的一种理解

2.2.2 不同法律语境中社会关系的内涵

2.3 法“发现”调整对象的出发点与调整依据

2.3.1 行为是法律“发现”调整对象的出发点

2.3.2 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动态”因素

2.3.3 法律“发现”并作用于调整对象的依据

第三章 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综述

3.1 国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

3.1.1 萌芽时期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3.1.2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

3.1.3 前苏联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

3.1.4 国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的评述

3.2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

3.2.1 老诸论--1992年之前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

3.2.2 新诸论--1992年以来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

3.2.3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的评述

第四章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4.1 认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宏观线路

4.1.1 经济与法互动的历史过程

4.1.2 经济法产生的时间与标志

4.1.3 产生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两个环节

4.2 经济法调整的利益立足点

4.2.1 “经济理性”中蕴含的法律调整需求

4.2.2 “经济关系”中的利益层次与经济法

4.3 产生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行为基础

4.3.1 市场参与者自利性行为的不经济性

4.3.2 市场调节者的角色错位与有限理性

4.4 经济法调整对象主体之生成

4.4.1 传统私法主体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4.4.2 现代社会经济关系中主体地位的特点

4.4.3 法律身份的转化与经济法主体的形成

4.5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抽象概括

第五章 调整对象角度之经济法体系重构

5.1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比较

5.1.1 行为基础之差异性

5.1.2 主体地位之差异性

5.1.3 权义结构之差异性

5.2 由调整对象决定的经济法体系安排依据

5.2.1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5.2.2 经济法体系安排依据

5.3 经济法体系概略

5.3.1 经济法主体制度

5.3.2 经济法行为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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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并以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划分的主要依据。受此理论影响,在部门法独立性问题上,经济法一直比较尴尬,该问题消耗了经济法学界大量的研究力量。然而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本身并非一个伪命题,作为一个法学部门,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研究确实应建立在法学一般理论基石之上,回归到法学共同的话语体系。
   行为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技术起点,也是法律从社会关系中识别其调整对象的起点。法律是根据行为找到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依据与行为密切相关的因素确定主体之间的地位并以此设定法律的调整手段。因此,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与事实社会关系并非一一对应,法律调整对象是法律从事实社会关系中识别和抽象出来的类型化社会关系,其本质是社会主体之间因为特定行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市场参与者不经济的自利性行为、市场调节者角色错位或其受制于有限理性而为的经济调节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点:行为的不经济性、主体之间地位的实质不平等性、受制于经济规律性。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民商法、行政法在行为基础、主体地位、权义结构方面本质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内容的筛选和体系编排应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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