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研究的缘起:理论与实务的误区
第一节 理论上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类型化的误区
第二节 实务见解的误区
第二章 可罚性根据:教唆犯从属性与罪刑均衡原则
第一节 单一制的可罚性方案
一、形式的单一制方案
二、功能性单一制方案
第二节 区分制的可罚性方案
一、基于独立性说的方案
二、基于从属性说的方案
第三节 诸理论的检讨
一、形式的单一制的放弃
二、功能性单一制的取舍
三、教唆犯独立性的谬误
四、教唆犯从属性的必要
第四节 归属《刑法》第29条第2款之教唆行为的可罚性判断
一、形式上的文义符合
二、实质上的法益侵害或危险
三、匹配上的罪刑均衡
第三章 可罚性限定:绝对不可罚与相对不可罚类型
第一节 绝对不可罚
一、理论依据:法益侵害说
二、法律依据:实质的罪刑法定
第二节 相对不可罚
一、相对不可罚之类型:教唆预备
二、相对不可罚之当罚性判断
三、相对不可罚之需罚性判断
第四章 文义范围内的第二种可罚类型:教唆此罪实施彼罪
第一节 可罚性根据
一、理论依据:因果共犯论
二、法律依据:位于《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文义范围
第二节 具体情形的归属
一、构成要件存在包含关系
二、构成要件存在交叉关系
三、构成要件相互排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