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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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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批判

第一节 嫖宿幼女罪缺乏刑事立法的独特性

一、本罪缺乏法益保护的独特性

二、本罪缺乏行为构成的独特性

第二节 嫖宿幼女罪引发刑法分则体系混乱和矛盾

一、嫖宿幼女罪在分则体系中归类错误

二、嫖旗幼女罪与强奸罪存在前后矛盾

第三节 嫖宿幼女罪存在罪刑不均衡

一、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罪刑失衡

二、嫖宿幼女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罪刑失衡

第二章 嫖宿幼女罪支持论的理论缺陷

第一节 关于本罪与强奸罪的互斥关系理论之辩驳

一、关于嫖宿幼女罪的法益

二、关于幼女的“性同意能力”

第二节 本罪是对幼女的特殊保护理论之质疑

一、关于歧视

二、关于儿童利益优先

三、关于犯罪预防

第三节 本罪不会污名化幼女理论之批判

第三章 嫖宿幼女罪的司法困境

第一节 本罪存在的司法认定困难

一、关于幼女卖淫的认定

二、关于性同意能力取得时间的认定

第二节 本罪与强奸罪竟合关系的选择困难

第三节 本罪判决容易引发社会负面评价

第四章 废除嫖宿幼女罪之提倡

第一节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

一、废除嫖宿幼女罪是遵循立法科学性的需要

二、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的需要

三、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的需要

第二节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可行性

一、理论空间

二、历史基础

三、社会基础

第三节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具体措施

一、废除后的具体替代措施

二、相关问题的探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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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不断引发争议,该罪名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关于“嫖宿幼女罪存还是废”的争论愈演愈烈。本文通过对嫖宿幼女罪存在的立法、司法问题以及对保留论的批判,论证应废除嫖宿幼女罪之观点。
  本文的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从嫖宿幼女罪欠缺刑事立法的独特性、单独设立引起刑法分则体系混乱以及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规定导致罪刑不均等三个方面论证嫖宿幼女罪存在立法缺陷,主张嫖宿幼女罪本身不符合刑事立法要求。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嫖宿幼女罪保留论的三种主要理论中难以自治的缺陷。互斥说不仅在法益观上存在认识错误,而且在承认卖淫幼女具有性同意能力的论述上自相矛盾;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不能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会导致对幼女的“污名化”。
  第三部分论述嫖宿幼女罪的司法困境,司法实践中无法对幼女卖淫以及幼女何时取得性同意能力做出合理界定;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也将导致社会负面评价的产生,损害司法权威。
  第四部分以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基础,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纳入强奸罪中考量,将《刑法》第236条第2款修改为“奸淫或者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更好实现法条衔接并有效发挥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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