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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检警关系比较——以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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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

1.3 研究范围

1.4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检警关系的概述和相关人权保障理论

2.1 检警关系的概述

2.2 相关人权保障的基础理论

第三章 中韩宪法及其法律对检警关系的规定

3.1 中韩两国历史上检警关系规定的演变

3.1.1 中国检警关系的演变

3.1.2 韩国检警关系的演变

第四章 中韩检警关系的比较

4.1 立案阶段

4.1.1 韩国立案阶段

4.1.2 中国立案阶段

4.1.3 比较分析

4.2 侦查实施阶段

4.2.1 韩国侦查实施阶段

4.2.2 中国侦查实施阶段

4.2.3 比较分析

4.3 案件移送阶段

4.3.1 韩国案件移送阶段

4.3.2 中国案件移送阶段

4.3.3 比较分析

4.4 检察官的其他侦查指挥权

4.4.1 韩国检察官的其他侦查指挥权

4.4.2 中国检察官的其他侦查指挥权

4.4.3 比较分析

第五章 对完善中国检警关系的借鉴意义

5.1 韩国检警关系的总结分析

5.2 中国现行制度下检警关系的不足

5.3 对中国检警关系的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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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警关系是宪法框架下的国家权力关系和组织关系,同时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宪法框架和宪政制度的人权保护要求而言,检警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韩国的检警关系是检察权控制侦查权,由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注重约束警察权力,充分保护人权。我国的检警关系则是以侦查为中心的检警分离模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的检警关系导致刑事诉讼中存在侦查质量和诉讼效率不高,人权保障机制脆弱,法律监督软弱无力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很多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研究,纷纷从不同角度对检警关系的改革、完善提出种种设想,并为此找到大量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撑点。这些探讨多集中于刑事诉讼领域,并有许多研究成果问世,但是这些理论探索对于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都只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司法领域的检警冲突。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从检警关系的调整入手。它直接关系刑事审前程序结构并决定侦查和公诉的模式,影响、制约审判的程序和结果,最终对刑罚权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科学构建检警关系,不仅能够有助于理顺侦查关系,顺利实现国家追诉权,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目前学界对检警关系的探讨多集中于刑事诉讼法领域,笔者认为,我国检警关系的科学定位和有效运作应当从宪法的框架入手,体现宪政建设的本质要求,为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支持。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借鉴韩国检警关系的优点,尽快理顺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使我国检警关系的定位和运作更为科学、合理。
  笔者在本文中考察分析了韩国检警关系的模式,同时对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及其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分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设想。首先,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即在现有司法体制和法律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立案、侦查实施、案件移送阶段来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的指导来促进人权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其次,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检警关系所存在的缺陷,同时不影响现行体制的运作需要,笔者建议采用渐进方式逐步地、阶段性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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