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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案引起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在先申请原则与公共利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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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现状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第二章 微信商标案引出的法律问题

2.1 案情介绍

2.2 “微信”商标的特点

2.2 该案引出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 在先申请原则在微信商标案中的适用

3.1 在先申请原则概述

3.1.1 在先申请原则的概念

3.1.2 在先申请原则的历史发展

3.1.3 在先申请原则的利弊

3.2 我国在先申请原则的立法现状

3.3 在先申请原则在微信案中的适用

第四章 公共利益在“微信”商标案中的适用

4.1 “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4.2 商标法之公共利益分析

4.2.1 公共利益的法治论

4.2.2 商标法之公共利益的认定

4.3 公共利益在“微信”商标案中的适用

第五章 “微信”商标案带来的启示

5.1 商标注册申请制度的完善

5.2 类似“微信’’商标案的解决方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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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微信商标案的一审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因为它是发生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而且微信是一种迅速普及、百姓接触非常深刻的技术产品,它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基于计算机技术软件的特殊性,它的推广方式与传统的商标都存在区别,这也是导致本案判决争论的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商标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识别,它可以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进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微信商标案的争论焦点就在于一方是申请在先,另一方使用在后,并且创造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法院认为如果要让后者更名就会让消费者混淆从而影响公共利益。判决理由是商标法第十条之不良影响条款扩张到公共利益,从而突破了在先申请的基本原则。本文通过案件争议的焦点,对在先申请原则的利弊及我国立法的缺陷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对“不良影响”条款以及公共利益进行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腾讯微信的更名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影响,应当坚持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最后,针对类似案件的解决提出对策:第一,应当完善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优秀经验,通过互联网技术让商标的审查期限大大缩短:第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发生混淆,应当根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特点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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