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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2研究方法
1.3本文的创新与存在不足
第二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的概述
2.1决议不成立之诉制度的性质
2.2二分法与三分法的对比与选择
2.2.1二分法
2.2.2三分法
2.2.3决议不成立与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2.2.4我国有关瑕疵决议效力的模式选择
2.3决议不成立制度确立的价值
2.3.1完善我国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司法制度
2.3.2增强法律的确定性
2.3.3制衡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
第三章我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情形的界定
3.1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适用情形
3.1.1股东会决议存在虚构现象
3.1.2股东会决议表决不符合条件
3.1.3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3.2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司法现状
4.1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原告资格范围不确定
4.2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诉讼期间未明确规定
4.3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划分未清晰
4.4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
第五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完善建议
5.1确定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原告资格范围
5.1.1公司高管及职工对于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提诉权
5.1.2公司债权人对于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提诉权
5.1.3名义股东对于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提诉权
5.2划清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的界限
5.3对伪造签名对公司决议效力影响的性质认定
5.4确定决议不成立对外部法律关系的影响
第六章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