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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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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监管的存在,对于适应现代市场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作用,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谓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同时,证券监管又是一把双刃剑,它也可能被监管者滥用,直接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导致监管权力的异化和腐败,从而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构成严重的威胁。由此可见,既要对证券进行监管,又要对监管者实施必要的控制和监督。依笔者看来,面对我国目前的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证券监管的模式进行选择。
  论文第一章节主要是从证券监管的基本理论着手,对证券监管的定义进行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存在的基础,对证券监管的功能和作用进行概括性的陈述,论述了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的活力,健全制约机制以及证券市场是政府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托的重要作用。在政府干预的一般理论中分别论述了证券监管的直接动因--证券产品的特殊性。相对于普通产品而言,证券可以无限量的发行,而且发行的实际成本很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动因--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实施证券监管也是促进证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长期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已习惯了有事找政府的处理方式。
  论文第二章节对我国证券监管模式分析,包括我国证券监管模式评价和当前《证券法》监管模式下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方面。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中国目前这种监管体系形成的原因关键在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形成一定程度上不是纯粹市场的产物,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而由政府主导完成,自律监管体系非常薄弱,市场对政府的依赖性也非常强,这也就导致了现如今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所谓的“政策市”。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是以证监会为代表的政府设立的专门管理证券市场的机构的集中监管为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为辅。证券监管的单方性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但是,由于原证券监管法律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监管体制固有的弊端,使得证券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证券监管的高成本与低水平;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证券自律监管薄弱,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论文第三章节对国外的证券监管模式的发展和选择进行介绍。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的不同发展时期政府监管所遵循的监管理念也不同,由此导致监管的侧重点也不同。美、英、日、德的证券监管模式进行介绍。目前,国际证券监管发展的一个总体趋势是原先依靠政府监管的他律型证券监管主体模式也开始重视将自律组织纳入到在市场监管的主体模式中来,而实施自律型监管主体模式的国家也纷纷仿效他律型监管主体模式的做法引入政府监管的他律型监管主体模式。因此,符合证券市场本质和发展要求的证券监管主体般模式应当是,由独立的他律监管主体和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在内的自律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相互配合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同时,前者与后者之间又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论文第四章节提出了具体的对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模式的建议。包括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实施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建立一元化监管模式的建立以及完善法律及相关制度建设方面进行论述。具体包括建立以自律监管为主,以行政干预为辅的监管模式选择,其中的重点是发挥中介机构的自律性监管作用、将行政监管作为自律性监管的辅助模式、在自律性监管中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分工;二是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度;三是建立一元化的监管模式;完善证券监管的相关制度建设和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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