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的理论基础
1.4.1 多中心合作治理理论
1.4.2 生态整体主义
1.4.3 可持续发展
2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概述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长株潭城市群
2.1.2 生态绿心
2.2 长株潭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
2.3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生态环境概况
3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3.1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法制建设现状
3.2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3.2.1 生态环境立法内容滞后
3.2.2 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
3.2.3 生态司法救济机制缺失
3.2.4 生态环境法律监督不力
3.2.5 生态环境法制意识不强
4 国内外特定生态保护区域的法制建设经验借鉴
4.1 国外特定生态保护区域的法制建设经验
4.1.1 荷兰兰斯塔德地区的法制建设经验
4.1.2 新加坡生态城市的法制建设经验
4.1.3 欧洲莱茵河地区的法制建设经验
4.2 国内特定生态保护区域的法制建设经验
4.2.1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制建设经验
4.2.2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保护的法制建设经验
4.3 国内外特定生态保护区域对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法制建设的启示
5 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法制建设的建议
5.1 完善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立法
5.1.1 整合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5.1.2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5.2 创新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5.2.1 创新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5.2.2 全面确立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
5.3 完善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
5.3.1 确定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原则
5.3.2 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5.3.3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4 健全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法律监督机制
5.4.1 理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5.4.2 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权威
5.4.3 建立生态保护的信息共享平台与公众参与机制
5.5 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
5.5.1 重视发挥生态环境教育的社会功能
5.5.2 培养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