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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城市林业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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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绪论

1.1 课题来源

1.2 研究背景

1.2.1 研究目的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1.3.1 研究意义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1.5 文献综述

1.5.1 国外的相关研究

1.5.2 国内的相关研究

2 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概述

2.1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城市林业

2.2 城市林业理论研究的起源与发展

2.3 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征

2.3.1 城市林业法律关系的主体

2.3.2 城市林业法律关系的客体

2.3.3 城市林业法律关系的内容

2.3.4 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的特征

3 国外城市林业法制建设经验与启示

3.1 美国的城市林业法制建设

3.2 英国的城市林业法制建设

3.3 日本的城市林业法制建设

3.4 各国城市林业法制建设的启示

4 我国的城市林业法制建设实践

4.1 我国城市林业法制建设概况

4.2 我国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4.3 我国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的缺陷

4.3.1 立法规划缺失

4.3.2 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4.3.3 管理体制落后

4.3.4 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4.3.5 地方立法不凸显地方特点

5 生态文明理念下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5.1 城市林业立法理念

5.2 中央—地方双层立法模式

5.2.1 中央层面立法

5.2.2 地方层面立法

5.3 城市林业管理体制

5.4 城市林业规划制度

5.5 公众参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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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林业内涵丰富,它以城市为载体,以森林植被为主体,以城市绿化、美化和生态化为目的,以人为本,肩负着结合森林景观与人文景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城市生态化进程,促进城市、城市居民及自然环境和谐共存,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以生态文明视角研究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既能传递生态文明的主流价值观,顺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又能为我国城市林业法制建设提供指导思想,解决现阶段我国城市林业法制建设中立法规划缺失、执法尺度不一、地方特色模糊等问题,增强城市林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效发挥城市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实际作用。
  我国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城市林业法制建设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在国家层面对城市林业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北京、上海、哈尔滨等地方省市也分别出台《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哈尔滨环城林带管理办法》等为城市林业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
  在城市林业法制建设的过程当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目前我国的城市林业立法仍习惯“先实践后立法”,缺乏对城市林业发展趋势的全方位预测分析,立法规划缺失。在执法体系上,建设部门、林业部门权限交叉,导致执法效率低下,重复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纵观世界,美国中央地方上下联动的林务局—林务员模式,英国的城市绿带政策,日本的城市居民参与缔结绿化协议等方面的经验,对完善我国城市林业法律制度当中的制定主体、规范范围、公众参与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合我国立法实践和域外经验,应当明确我国城市林业凸显环境效益的立法理念,确定以国家层面的城市林业法律法规为指导,地方层面因地制宜的立法模式。实行大部制改革,实现林业、园林、城建多部门统一管理,鼓励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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