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6h】

论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0.1 问题的提出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0.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理论分析

1.1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1.1.1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的涵义

1.1.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与特征

1.1.3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2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依据

1.2.1 经济学依据

1.2.2 法律依据

1.3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必要性

1.3.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1.3.2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会侵犯到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章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1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2.1.1 依据侵权人的主体划分

2.1.2 依据侵权的性质划分

2.2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2.1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2.2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适用

2.3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2.3.1 行为的违法性

2.3.2 损害事实

2.3.3 因果关系

2.3.4 主观过错

第三章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间接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

3.1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商的法律义务

3.1.1 事先审查义务

3.1.2 事后控制义务

3.2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的主观过错认定

3.2.1 认定标准

3.2.2 具体认定

3.3 主观过错的排除——“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3.3.1 避风港”规则的由来与内容

3.3.2 “避风港”规则的具体适用

3.3.3 “避风港”规则的例外——“红旗标准”

3.3.4 我国立法对“避风港”规则的借鉴与完善

第四章 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措施

4.1 加强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自力保护

4.1.1 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保护

4.1.2 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保护

4.2 完善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4.2.1 完善“通知-删除”机制

4.2.2 完善侵权赔偿立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网络传播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对权利人的冲击也越来越大。基于web2.0的网络技术建立起来的网络视频交流平台,通过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随意地进行视频内容的分享,包括上传、观看、评论等互动活动。网络视频分享网站的兴起,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或电视剧压缩后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供公众在其个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或下载,这样的行为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也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如何明晰网络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实现权利人、作品使用者、网络网络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平衡,有助于在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最大程度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目前的现实来看,网络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并不直接提供视频作品,而仅仅是提供分享平台,因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集中在间接侵权上。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行为和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具体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如果网络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明知他人侵权而予以放任,违背了其“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法律也对网络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承担进行了限制,即“避风港”规则,该规则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为更好地保护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采取自力保护与法律保护两个方面,诸如采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通知-删除”机制、完善侵权赔偿立法等措施。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