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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导论
1.1 研究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1.3 研究的思路、方法、内容
2 宏观调控的法律调整与政策调整之辨
2.1 宏观调控主要适宜于政策进行调整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2.1.1 以“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来代替宏观调控全面立法的观点
2.1.2 以“适当赋权”和“问责”代替宏观调控全面立法的观点
2.1.3 对宏观调控政策化观点的简要分析
2.2 经济波动的不确定性并不能否定对宏观经济规律已有的认知
2.2.1 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是国家和政府调节、干预经济的活动和手段
2.2.2 经济波动的不确定性并不能否定对宏观经济的规律可以认知以及国家干预经济之有效性
2.3 经济波动、宏观调控效果、宏观调控手段的搭配和选择不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2.3.1 经济波动并不能直接反映和表达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联系
2.3.2 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波动
2.3.3 宏观调控手段搭配的不固定性并不能否认宏观调控所引起的社会关系变动的既定性和可抽象性
2.3.4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必然引起的目的性的、直接的、可抽象的利益变化的社会关系
2.4 西方国家政府宏观调控中的“相机抉择”并非否认宏观经济调控的法治化
2.4.1 西方国家“相机抉择”和“规则”之争的本质并非否认可对经济波动的认知和可对货币手段调节经济活动的规范
2.4.2 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经济中的“规则”与我国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和“法治”并不完全同一
2.5 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法治国的应然要求和我国宏观调控实际要求
2.5.1 法治国对国家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或活动的要求
2.5.2 国家或政府干预市场失灵的现实要求
2.5.3 仅有设权、分权、责任追究而实现的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是不全面的
3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内涵
3.1 界定“宏观调控”内涵的路径和标准
3.1.1 经济学界对于“宏观调控”的共识与分歧
3.1.2 经济法学界对于“宏观调控”的共识与分歧
3.1.3 科学、规范界定“宏观调控”的路径和标准
3.2 宏观调控的特性
3.2.1 宏观调控目标的社会经济宏观性和总体性
3.2.2 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效性
3.2.3 宏观调控行为的间接性
3.2.4 由宏观调控特性规定的宏观调控内涵
3.3 宏观调控法治化内涵
3.3.1 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
3.3.2 宏观调控法治化理念和基础
3.3.3 宏观调控法治化要义及其分歧
4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属性辨析
4.1 界定宏观调控权法律属性的各种观点梳理与分析
4.1.1 界定宏观调控权法律属性的各种不同观点
4.1.2 对前述观点的简要分析
4.2 将宏观调控权界定为权利是对权力和权利之本质与特性的误解
4.2.1 “权力只是政治学的概念而不是法学的概念”是对现代法学和法治的了解不够全面
4.2.2 “权力不能法治化”是对法治内涵的误解
4.2.3 “权力来源于权利并以权利为界”并不等于权力就是权利或者包含了权利
4.2.4 “权利能有效制约权力”不等于权力必须权利化
4.2.5 权力主体的正当维持利益不应当从权力行使和运行中取得
4.3 将宏观调控权界定为兼有权力和权利特性缺乏理论与现实基础
4.3.1 由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享有宏观调控权并不等于宏观调控权兼具权利属性
4.3.2 宏观调控权不属于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不能证明权力可以兼有权利特质
4.3.3 国家投资、政府采购等能够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不能证明宏观调控权具有权利属性
4.4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的权力
4.4.1 界定宏观调控权政治和法律属性的依据
4.4.2 宏观调控的本质功能是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活动
4.4.3 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公益性和公共物品属性
4.4.4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客观需要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予以保障
4.4.5 对宏观调控职能的不可放弃特性强化了宏观调控权的权力属性
5 宏观调控权配置论辨正
5.1 配置宏观调控权的依据
5.1.1 以权力的内涵、分类标准等概念为依据配置宏观调控权并不符合调控宏观经济的客观要求
5.1.2 以宏观调控的对象及其特性作为宏观调控权配置的依据缺乏客观性
5.2 确定宏观调控权的客观依据:宏观调控手段
5.2.1 宏观调控手段是配置宏观调控权的客观依据
5.2.2 哪些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权力需要宏观调控立法予以配置
5.3 围绕宏观调控手段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则配置宏观调控权
5.3.1 运用财政手段的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
5.3.2 运用货币手段的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
5.3.3 运用计划的进行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
5.3.4 运用汇率手段的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
5.3.5 宏观调控权力配置的小结
6 宏观调控的可诉性问题
6.1 主张宏观调控可诉性与主张宏观调控不可诉性主要理由的分歧
6.1.1 在应然层面的理由分歧
6.1.2 在实然层面的理由分歧
6.2 以宏观调控是国家行为或决策行为而否定其可诉性并不符合法治实质意义
6.2.1 不具有可诉性不是国家行为的一个本质特征
6.2.2 以“全局性”作为国家行为不可诉性依据既无科学性也与现代法治本质不符
6.3 宏观调控行为应不应该具有可诉性与能不能诉是两个范畴内的概念
6.3.1 以宏观调控是决策行为否定其可诉性既不符合宏观调控自然属性也有悖法治实质
6.3.2 宏观调控的内容和宏观调控结果不是宏观调控的司法审查内容
6.3.3 法院自身的经济判断力不丰富并不影响其对宏观调控进行合法性方面的司法审查
6.4 宏观调控可诉性内涵着的责任及其实现
6.4.1 宏观调控可诉性的内涵是其他责任不能替代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
6.4.2 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内容
6.4.3 宏观调控可诉性的实现
7 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与完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7.1 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必要性:既有论述及其评价
7.1.1 现有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之必要性论述的概括
7.1.2 对现有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必要性之论述的评价
7.2 制定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最根本的客观需求和理由
7.2.1 单行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无法也不可能界定规范化的宏观调控概念
7.2.2 仅有单行宏观调控法律、法规无法对宏观调控目标及实施宏观调控手段的基本判断条件作全面性规范
7.2.3 完整配置宏观调控权力,建设宏观调控违法审查机制等需要宏观调控基本法
7.2.4 形成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需要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
7.3 宏观调控立法的域外经验及其借鉴
7.3.1 美国宏观调控立法的主要特点
7.3.2 日本宏观调控立法的主要特点
7.3.3 法国宏观调控立法的主要特点
7.4 制定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7.4.1 立法模式与名称
7.4.2 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基础理念与原则
7.4.3 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基本结构与框架
7.4.4 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核心内容
7.4.5 与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8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