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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官僚制与法律合理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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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政治组织结构随着社会形态的更迭日益复杂、精密,“官僚”以及以行政官僚为其组织成员或基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制度,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取得了相应的历史地位。官僚及其所构成的庞大政治体系在人类社会寻求理性化与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因此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政治组织形态。在这个受到科层官僚支配的现代社会,人的一切事务、活动以及利益似乎都与官僚制发生着密切的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在对社会形态以及相关理论进行思考与建构的时候,官僚制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就成了无法绕过的一个理论前提。因此,当我们讨论现代法治,寻求现代法治的实现路径时,就必须在这个前提下予以考虑。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官僚制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本身依然充满着无法回避的弊端与悖论。随着人类社会由现代逐渐迈向后现代,官僚制也在这个过程中开始显示出其无法适应,甚至走向反面的某些特质。这一切都需要我们给予其充分的重视与思考。 在此基础上,本文的主旨在于,通过对韦伯官僚制这一个案式的理想类型以及其合理性理论的解读与批判,来寻求法治进程中可能存在的“迷点”或是也许会出现的某种趋势,并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之上,为法治理论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进行思考。 本文认为,通过对韦伯官僚制理论的解读,可以发现,至少在韦伯看来,官僚制与法律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而作为人类理性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也与官僚制一样走上了形式理性化之路,并逐渐使形式合理性超越了实质合理性。对于现代法治而言,同样存在着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博弈。从这个角度对现代法治进行思考,是韦伯没有完成同时也是无法做到的,而对我们来说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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