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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责任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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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来临,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制改革,由此产生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IPD)。IPD作为一种转制成本,规模巨大,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定时炸弹”,其能否得到妥善及时解决,关系到我国能否顺利度过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理论界对IPD问题的探讨,一直是从政府财政和资金保障角度进行,较多强调政府单方面的责任和作用,反映在实践中,政府在IPD的解决中责任单一,全盘管理,财政支出面临巨大压力,IPD偿还责任难以切实履行。因此,要妥善解决我国的IPD问题,政府应引导和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在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制度创新政府的价值取向上,明确政府责任定位,以重构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空间,让渡政府不能承担也承担不了的责任,培育新的责任主体。 对于IPD问题的解决,还应构建一个以保险原则为基础,政府主导、其它责任主体为补充的开放型多元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动态偿还体系,使IPD的偿还路径明确化,从制度上确保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解决。通过规范政府责任、重塑企业责任以及加强个人责任,培养新的责任主体,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善用农民与农民工资源,同时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动,建立系列法规制度,保证IPD偿还体系规范运行,最终促进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多渠道、多角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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