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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刑事对策之反思、考察与建言:以完善我国刑法立法为出发点与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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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国家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上逐渐体现出一种从严从重的刑事对策,这与历史中的“从严治吏”不免有了某种暗合,但是“从严”的根据与效果值得人们反思。于刑法学研究者而言,若以完善我国刑法立法为出发点与归结点,对贪贿犯罪刑事对策进行反思、考察,从而为防治贪贿犯罪贡献绵薄之力,则是很有意义的。
   若把贪贿犯罪作为一种顽症,则对这一病症特征进行把拿后可得知,职务性特征,主观性特征与危害性特征使得贪贿犯罪在某种角度上可以评价为从轻,在某种角度上可以评价为从重,就诊治之法而论,从轻与从重都无法达到根治之效,因此在今天的社会中我们不应该一味的陷入从重的误区之中。
   这一结论在贪贿犯罪的纵横考衡中也可以得到验证。从古至今我国对贪贿犯罪的惩处相比都较为严厉,死刑适用泛滥,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则是更重视对贪贿犯罪适用财产刑,对贪贿犯罪所定之自由刑相比我国要轻缓很多,且都没有对贪贿罪设置死刑。实践证明一味强调从重惩处贪贿犯罪,而没有完善的预防监督机制,往往会导致贪贿犯罪的泛滥,而若是有根据贪贿犯罪的特征有针对性的构建刑罚结构模式,且重视构建预防、监督与补救机制,贪贿犯罪往往能够得到成功的遏制。
   因此,为更好的防治我国的贪贿犯罪,据我国现在的立法现状,并总结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我国不再仅仅强调对贪贿犯罪从严从重的惩处,而是尊重国际立法趋势与惯例,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完善贪贿犯罪之刑罚——废除贪贿犯罪死刑,并重视对贪贿犯罪人适用资格刑与财产刑;还要在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引入刑罚机制保障它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取得防治贪贿犯罪的决定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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