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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运行状况之实证分析——以一个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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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作为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

1.1 该法院所在县的区域特征

1.2 该法院所在县的经济状况

1.3 该法院的基本情况

第2章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运行现状

2.1 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

2.1.1 法院经费来源情况分析比较

2.1.2 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

2.1.3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关系

2.1.4 审判资源的分配情况

2.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案件产生的影响

2.2.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际执行情况

2.2.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前后律师收费情况

2.2.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对具体案件数量的影响

2.2.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影响

第3章 我国诉讼费用制度之完善

3.1 由有立法权的主体重新立法

3.2 科学界定诉讼费用的构成

3.3 改革现有的财政体制

3.4 不断完善与诉讼费用相关的制度

3.4.1 完善相关的诉讼程序

3.4.2 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3.4.3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3.4.4 建立诉讼保险制度

3.4.5 改善律师收费制度

3.4.6 完善对恶意诉讼与滥诉的惩戒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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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除特别声明,简称新《办法》),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为指导方针,确立了诉讼费用法定原则,大幅降低了关系民生的案件的受理费,以期实现使广大民众更易接近司法之目的。
  然而,从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新《办法》施行前后的经费保障状况、审判资源分配情况、诉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以及新《办法》实施对具体案件适用诉讼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后,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新《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更加困难,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度进一步加大;法院案件受理数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工作任务繁重而待遇不好的现实容易导致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律师收费攀升,且不包含在合理的诉讼费用之中,片面降低了违法成本,客观上增加了胜诉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未能达到新《办法》降低诉讼成本之目的;大量案件进入法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对萎缩。
  要走出以上困境,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费用制度。首先,应由有立法权的主体对诉讼收费进行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广泛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诉讼费用法》。其次,应科学界定诉讼费用的构成。诉讼当事人因参与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收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支出也应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再次,要切实改革现有财政体制。国家应切实保证法院运行的经费需求,要彻底切断法院运行经费与诉讼收费之间的联系。
  在完善诉讼费用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基础上,与之相关联的相关制度亦应跟进予以完善。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诉讼保险制度;规范律师收费制度;完善对恶意诉讼和滥诉的惩戒机制等。
  只有在构建良好制度之前提下,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才能兼顾保障法院全面发挥司法功能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之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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