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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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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的方法

1.5 论文的结构安排

第2章 生态旅游行政执法概述

2.1 生态旅游与行政执法

2.2 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的历史考察

第3章 我国生态旅游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执法依据——法律体系不完善

3.2 执法主体——管理体制不顺畅

3.3 执法监督——法律监督不健全

3.4 执法环境——社区参与不积极

第4章 我国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的完善

4.1 域外经验

4.2 完善我国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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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统一的积极旅游方式,近年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缺少科学的管理经验和认识上的不足,生态旅游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自然资源和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严重侵害。用法律手段来约束、保障生态旅游,以法律和制度引导生态旅游的正确发展方向,达到保护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实现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生态旅游行政执法是实现法律保障生态旅游的关键,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的规范与保障对于引导我国生态旅游正确、健康的发展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我国生态旅游行政执法存在的法律问题正是当前生态旅游发展中出现各种环境、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为实现生态旅游的发展目标,必须规范、保障生态旅游行政执法。
  文章针对我国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的法律问题,即:(1)执法依据——生态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善;(2)执法主体——生态旅游管理体制不顺畅;(3)执法监督——生态旅游法律监督不健全;(4)执法环境——生态旅游社区参与不积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通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1)完善生态旅游法律体系;(2)顺畅生态旅游管理体制;(3)健全生态旅游法律监督;(4)改进生态旅游社区参与。
  文章尝试就生态旅游行政执法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索,以期对实现我国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的预期目的,进而实现法律对生态旅游的保障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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