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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视角下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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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

第2章 经济性裁员制度概述

2.1 经济性裁员制度的背景

2.2 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内涵

2.3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现状

第3章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缺陷及根源

3.1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缺陷

3.2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缺陷之根源

第4章 经济性裁员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契约自由

4.1 契约自由理念的沿革

4.2 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私法属性

4.3 经济性裁员制度契约自由视角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4.4 经济性裁员制度契约自由视角的意义

第5章 契约自由视角下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5.1 美国经济性裁员制度中的契约理念考察

5.2 法国经济性裁员制度中的契约理念考察

5.3 德国经济性裁员制度中的契约理念考察

5.4 我国台湾地区经济性裁员制度中的契约理念考察

第6章 契约自由视角下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之重构

6.1 经济性裁员制度中程序机制的完善

6.2 经济性裁员制度中实体内容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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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市场化程度也不断深入,劳动关系也由计划经济时代的高度稳定和僵化状态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灵活、自愿和高效配置状态。经济性裁员制度即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导向,企业在面对自身经营困难或市场状况变化时,可主动辞退劳动者,以有效缓解危机。但是,经济性裁员关涉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严重影响到其利益状况,由此必然引发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的冲突。法律制度的设计就是以化解这对权利冲突为目的,从而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状态,兼顾公平和效率问题。
  经济性裁员制度指的是企业在陷入较为严重的经营困难或者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大规模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来缓解劳动力过剩,并以此降低企业成本、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行动。其是企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由于其涉及的人数众多,因此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都没有很好的体现该制度的应有目的,并且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充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由此产生了种种缺憾。
  导致中国现有经济性裁员制度缺陷的主要原因是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过分强调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从而导致立法上国家不恰当地干预劳动关系,造成劳资双方利益状态的失衡。但是,如果运用契约视角来构建和完善中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话,则符合法律制度内在正当性和外在效益性的要求。前者表现在经济性裁员制度具有与契约制度相同的私法属性,也即两者在理论上相互协调和契合;而后者表现在劳资双方基于契约理念通过协商和沟通后进行的裁员行动能充分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从而能够引导行为人做出符合立法目的的行为选择。正因为如此,在契约自由理念的指导下,中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重构应该遵循以程序性立法为主的思路,即通过设计一套劳资双方能够充分展开协商、谈判,进而达成裁员协议的机制,从而使双方不同的、具体化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实现。当然,基于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还应该设定一些法定的基准,作为劳资双方就裁员展开谈判的前提和条件,以确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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