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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及其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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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第1章 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现实案例及其引发出的问题

1.1 行政干预司法的现实案例

1.2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引发出的问题

第2章 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2.1 行政权自身方面的原因

2.2 司法方面的原因

第3章 司法中去行政干预的对策

3.1 行政权力观念、构架与内容的革新

3.2 司法权运行的变革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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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政治体制上实行“一府两院”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独立,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有各自的行使空间,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干涉。对此,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行政权干预司法权行使的案例却大量出现。近期出现的陕西省榆林市北窑湾煤矿案、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案和重庆市涪陵区义合美蛙养殖场案三个典型案件就凸显了行政权力对于司法权行使的干涉。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不仅存在于级别较低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高级别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不仅存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某个案件中,也存在于法院作出判决后。究其原因,既有行政权力机关自身管理内容的原因,又有司法机关司法制度方面的缺陷,还有意识形态和行政权力机关及司法机关两者间架构上的不合理,导致了司法权行政化、地方化,使得司法独立和依法治国得不到实现,危害了司法的公正,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社会的进程。要实现司法独立、践行依法治国,就必须防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必须从行政权力观念、构架与内容的进行革新,特别是更新行政权力管理的重点内容;同时对司法权运行进行变革,去除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确保司法人员履行职务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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