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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与图景——以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为视角

摘要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建立了"司法权居主导,行政权配合"的模式,从法治原理出发,行政权不断扩张、变化,关注社会整体性利益,司法权克制、保守,关注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司法权占据主导地位不符合司法本质,超越司法权限,不利于解决环境问题,亦有损于法治的基本框架,破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理分工.现代环境公共事务较为复杂,范围广阔,专业程度高,应以行政权为主导,发挥行政机关专业性优势,司法权则监督前者,确保其积极行政、合法行政.在处理环境问题上,要逐步增加行政机关的手段和措施,提高惩罚力度,还须推动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合理制约.两权明确分工,防止互相僭越,方能使环境公共事务得到合理解决,符合法治的精神和价值.主要创新观点:本文没有从微观方面去研究公益诉讼审判过程,而是从更为宏观视角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观点.笔者认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并不属于最重要的手段,把环境问题全部推向诉讼程序亦不合理.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科技性、民主性,均是行政权的优势所在,让司法权起主导地位,效果大打折扣.本文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角度,提出应以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监督约束,在监管不力的实践下探索行政执法的新方式、新举措,不仅符合环境治理的潜在要求,也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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