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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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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4 创新之处

第2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行为方式

2.1本罪行为方式是否只限于“生产、销售”的论争

2.2 本罪中“生产”与“销售”的理解

2.2.1 “生产”的理解

2.2.2 “销售”的理解

第3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行为对象

3.1 “食品”的解读

3.2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解读

第4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行为结果

4.1“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性

4.2“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判断

4.2.1 判断主体

4.2.2 判断依据

4.2.3 判断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读研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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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劣质奶粉、瘦肉精猪肉、致癌茶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此同时,也使得食品行业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研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对进一步了解掌握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正确适用现行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从我国《刑法》第143条的规定来看,正确理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主要在于生产、销售如何理解的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如何理解的问题、“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判断等三个问题。从法益侵害性与流通的含义上来思考,“生产”应当是指以流通或者交换为目的的种植、养殖和制造加工行为。从“销售”的实质内容来看,“销售”是指物与货币、物与财物、财产性利益相交换的行为。在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理解上,食品是指食品,是指供人食用与饮用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从本罪必须具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要件来看,本罪为抽象危险犯,但在实践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并以科学判断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著录项

  • 作者

    吴勋;

  •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

  • 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奎;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分则;
  • 关键词

    刑法; 食品安全;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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