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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环境资源法制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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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0.1 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述评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0.4 创新之处与研究价值

上篇:南非环境资源问题的积累与环境资源法制的演变

第一章 前殖民时期南非的环境问题与自然资源利用观的萌芽(1652年以前)

1.1 土著人种融合壮大是探索自然的前提基础

1.2 土著居民对周边动植物资源的获取与利用

1.3 土著居民农牧业发展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与破坏

1.4 土著居民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观念

第二章 荷兰殖民时期南非的环境问题与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的产生(1652-1806)

2.1布尔人对南非自然资源的掠夺与破坏

2.2布尔人的农业开发导致土地环境污染

2.3荷兰殖民者利用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 英国殖民时期南非的环境问题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形成(1806-1961)

3.1 狩猎动物与南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3.2 森林与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保护措施的出现

3.3 英国法对南非水资源及其所有权的新规定

3.4 土壤侵蚀及其保护性立法中的种族偏见

第四章 独立后南非的环境问题与环境资源危机的全面爆发(1961-1991)

4.1环境思想的转变:工业化进程促使环境保护观念变革

4.2 环境保护的失衡:种族隔离制度导致的黑人环境问题

4.3环境危机的体现:矿产燃煤对居民生活环境的严重污染

下篇:新南非环境资源法制的全面构建

第五章 新南非环境立法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5.1 宪法位阶的环境法:《南非共和国宪法》及其环境权条款

5.2 环境基本法:《国家环境管理法》是南非环境综合管理的依据

5.3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南非环境法律在具体领域的操作指南

5.4 国家环境政策:南非环境发展的方针策略与立法指引

5.5 国际公约与协议:转化为国内环境立法继续发挥效力

5.6 南非环境立法体系的具体特征

第六章 新南非环境执法体系及其内容

6.1 南非环境执法体系构建的法律原则

6.2 南非环境执行立法的权力范围划分

6.3 南非环境执法的职能划分与具体内容

6.4 南非环境执法体系的具体特征

第七章 新南非环境司法体系及其实践

7.1 基于宪法的环境权诉讼及其具体内容

7.2 基于环境基本法的环境诉讼及其具体内容

7.3 南非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

7.4 南非环境司法保障的总体特征

结论:南非环境资源法制史的反思与启示

附录:南非共和国有关环境与资源的国家与省级立法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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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下,中非关系全面推进。因此,全面了解南非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及其发展历史是我国与南非加强经贸环保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分享环境司法经验的前提基础。
  南非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产生,来源于对自然资源利用方式长期不合理的反思,也来源于三百余年殖民压迫与资源掠夺的历史累积,最终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全球工业体系与环境保护运动等作用下,南非环境资源危机全面爆发。伴随着公民平权运动、政治民主改革和种族隔离制废除,南非的环境资源法制在新南非出现前后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特征。在新南非成立前,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主要议题。在前殖民时期,农耕捕猎生活虽对自然资源造成了简单破坏,但习惯法中朴素的自然资源利用观还是发挥了些许作用;在殖民时期,荷兰与英国殖民者大规模掠夺资源、破坏环境,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西方法律与管理模式,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资源利用性保护;独立以来,环境立法大量出现,但严重的种族偏见充斥着南非的法律与政治体系,环境资源法律执行困难,甚至造成社会的动荡。然而,在新南非成立后,环境污染与生态保护再次被高度关注。公民环境权条款入宪,成为了南非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全面转型的核心标志。由此,一套全新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在立法上,南非形成了以宪法环境权为统领、环境基本法为综合管理原则、环境单行法规为具体内容,再通过国家环境政策和国际环境法的国内法转化作为重要补充的环境立法体系;在执法上,南非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通过区分国家与省级地方的环境执法内容,有效加强协调合作。同时,对环境实施计划与环境管理计划进行有区别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通过合理立法与其它措施履行环境保护的宪法义务。在司法上,南非宪法和环境基本法赋予公民知悉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还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提起的环境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南非还一度建立起专门化的环境司法机构,并且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制度,以鼓励全社会参与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环境权利,履行国家环保义务。
  总体上看,基于多元化法律渊源与混合性法律体系,南非的环境资源法制在历史变迁中形成了鲜明特色也累积了严重的问题。新南非成立以来,它们采用环境权入宪和改革环境法律的做法,以一种“激进式”的立法改革构筑起新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这一过程和做法具有典型的代表性,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改革环境法律的主要途径和表现。因此,从南非经验可以看出,优良的环境立法体系离不开有效的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保障。第一,宪法环境权是环境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前提基础;第二,环境综合执法协作是环境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第三,环境基本法必须在健全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诉讼费用改革与主体资格放宽是推广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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