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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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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0.1选题背景

0.2研究意义

0.3研究方法

0.4文章结构

第1章 登记离婚制度的概述

1.1 登记离婚制度的概念

1.2登记离婚制度的价值

1.3登记离婚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

1.4新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立法演进

第2章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2.1 登记离婚制度的立法现状

2.2登记离婚的实际运行现状

2.3登记离婚制度的缺陷

第3章 完善登记离婚制度的立法建议

3.1完善登记离婚制度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3.2完善登记离婚的实质条件

3.3适当增加程序性规定

3.4构建登记离婚的救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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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与离婚有关的事项达成合意后,共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宣告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离婚方式。登记离婚制度自1950年被《婚姻法》确认后,一直存续至今,与诉讼离婚并存,构成了双轨制离婚制度。
  2003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简化了登记离婚制度,登记离婚程序演变得更简便,登记离婚成本低,为当事人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更大便利,目前其已经成为了公民首选的离婚方式。但因为过度强调登记离婚自由,追求离婚程序的简易,导致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轻率离婚、通谋虚假离婚、冒名顶替离婚等不良离婚现象频发,未成年子女利益被忽视,违法登记离婚行为无法规制等。为了更加合理规范个人的登记离婚行为,缓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反思该制度设计的不足之处,在立法上设定更加严谨科学的登记离婚条件与程序。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首先应该完善登记离婚的立法原则,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的前提下,衡平离婚自由与必要限制的关系,同时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重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二,健全登记离婚的实质条件,通过设定登记离婚的限制条件,限制部分主体申请登记离婚的权利,具体限定为,当事人有八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不满一年的不能申请登记离婚,由此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防止“闪婚闪离”这一不良现象在实践中愈演愈烈。第三,适当增加程序限制性规定,设定离婚冷静期冷静处理离婚问题,引入调解程序,保障当事人更加妥善处理离婚问题,增加成年家属证明程序,减少恶意离婚发生。第四,通过构建登记离婚的监督救济制度,来制裁违法离婚行为,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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