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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合类新闻模式运行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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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研究方法

1.4.1 案例分析方法

1.4.2 比较法研究方法

1.5论文结构

1.6 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第2章 聚合类新闻模式的发展与价值

2.1 聚合类新闻模式的发展

2.2聚合类新闻模式的价值

2.2.1 改善与便利公众对信息的获取

2.2.2 促进和加快传媒产业的转型升级

第3章 聚合类新闻模式运行的法律障碍

3.1 聚合类新闻模式运行的著作权法障碍

3.1.1 使用新闻标题及其摘要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复制权

3.1.2 聚合类新闻模式中的转码行为可能被构成侵犯复制权

3.1.3 聚合类新闻模式中的深度链接行为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3.2 聚合类新闻运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障碍

第4章 聚合类新闻模式继续运行的法律对策

4.1 立法对策

4.1.1 基本原则

4.1.2 促进聚合类新闻发展的制度改造

4.2 司法对策:永久禁令的谨慎适用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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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聚合类新闻通过对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的新闻和资讯进行筛选、整理和汇总,根据用户的喜好推送相关的新闻资讯,这种模式受到用户喜爱,具有节约筛选资讯时间、有针对性、方便快捷等特点。该种因为新媒体所催生的新闻模式具有保障公众信息获取与促进传媒产业发展的价值。尽管当前司法实务中的判例,对聚合类新闻模式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侵权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存在不同的判决。但现有判决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判例表明,聚合类新闻模式继续运行确实存在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法律障碍。鉴于该种新闻模式所具有继续运行的价值,立法与司法不应该扼杀该种新闻模式的继续运行,而是应该促进该种模式的发展。立法上,应该以尊重权利和利益平衡为原则,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一种新的法定许可,以使聚合类新闻模式得以继续运行。而在立法上调整到位之前,司法实践对于聚合类新闻模式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案例,应该谨慎适用永久禁令,避免因为法院的判决而扼杀聚合类新闻模式的继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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