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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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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 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2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比较

2.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比较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比较

2.3 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比较

第3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比较

3.1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比较

3.2 环境公益诉讼被告比较

第4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比较

4.1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可诉范围

4.2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

4.3 比较分析

第5章 环境公益诉讼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比较

5.1 归责原则比较

5.2 举证责任的比较

第6章 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救济方式与诉讼费用分配比较

6.1 环境公益诉讼损害救济方式比较

6.2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比较

第7章 借鉴与反思

7.1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经验

7.2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局限性

7.3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本土化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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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污染的河流、被金属化的土地、被雾霾遮住的蓝天、被垃圾包围的城市,被癌症化的村庄等,无不表明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同时也暴露了环境管理的落后和环境治理的滞后。历史实践表明,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是人类生产规模化、市场化和社会化过程中很难规避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全世界性的问题。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环境治理都是一个综合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需要时间解决的难题,它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而环境公益诉讼的确立则是司法领域在这个系统工程的体现,使得环境问题有了全方位的治理。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而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司法文件的出台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实用的制度框架。这一诉讼机制为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和保障,推动了环境法治发展,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和理念。
  美国是最早确立现代公益诉讼的国家,而“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美国制定法中的概念,在美国环境法中的集中表现称之为“环境公民诉讼”,距今发展已有四十多年。当时美国面临着跟中国现在同样的环境问题,严重的环境灾害事件在美国接连不断:1943年洛杉矶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1967年托雷峡谷号游轮失事导致原油泄露、1969年圣巴巴拉海滩污染以及1969年凯霍佳河着火等公害事件使得美国处于环境危机之中,公民要求改变环境现状的呼声不绝于耳。在美国民众的要求下,美国自20世纪60年开始了对环境破坏和生态污染的反思,国会通过《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海洋倾废法》、《濒危物种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等联邦法律以及一些州的环境法律构筑了公民诉讼的法律体系,也就是我们理解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体系。这一系列法案的出台使得美国的环境治理取得很大的进步,在确保环境法的实施方面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工具,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环境治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美代表了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最大的能源消耗国和碳排放国,尽管两国在经济上存在竞争关系,但是环境保护是不显示国界之分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相关的立法、判例所表达的法律规则、公共准则以及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等都应成为我国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学习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只有建立在对各自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认识与了解基础上的借鉴才更具有科学性和正当性,也才能为我国在绿色发展背景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带来更多福祉。
  本研究的理论命题是基于不同社会体制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何异同。通过比较、总结中美两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共趋性问题和差异性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全文包括七个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缘由,较为系统地总结了中外学者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本文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第二部分主要比较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概念界定上的“公益与公民”表现出了两者明显的差异,性质上则表现出“特殊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由此分类上也展现了各自不同的走向,遵循不同的诉讼规则。
  第三部分比较了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原告主体上中美两国分别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二元”体系和任何人的“多元”体系。而被告范围两国也有所不同,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则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四部分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比较,以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为具体比较内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行为不以违法为前提,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行为的界定则需违法性要件。损害后果上,两国有一定的趋同性,都作了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实际的损害和潜在的危险,健康、审美和休闲等都属于环境权益。
  第五部分以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为主要对比内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归责原则由于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采用无过错原则,而行政公益诉讼中则是过错原则;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归责原则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有一定的相似,但是其以违反保证他人安全的绝对义务为基础,体现对加害人的惩罚,又与我国强调对弱者的保护和社会的公平存在一定相异性。举证责任上,中国环境公益诉讼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和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双重制度,而美国并无法律上的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具体个案而不同。
  第六部分是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救济方式和诉讼费用的比较。损害救济方式从财产型救济和非财产型救济来进行归纳总结,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财产型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财产型救济方式是罚金,两者性质功能不同,前者强调对环境生态的修复,同时兼顾惩罚、教育等功能;后者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处罚,除了具有制止和补偿环境损害的一般功能,着重对未来潜在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非财产型救济方式上中美两国都包括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中国方式多样,且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创新。诉讼费用方面,中美两国在费用构成、收取标准和分配方式上都有各自特点。
  第七部分:反思与借鉴。随着环境全球化的发展,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有理论上的局限、环保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道德风险,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局限、环境立法过程中的博弈失衡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在气候问题上的保守态度。毋庸置疑,纵观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几十余年,其一直值得借鉴和学习的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的完善、原告主体适格和成熟的公益组织。最后在总结中美两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从观念转变和立法层面提出未来我国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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