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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杀人罪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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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我国刑法,还是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都认为故意杀人罪是最为严重的一种刑事犯罪,因此,各国都特别重视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目前,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罪状简单粗略,法定刑幅度较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
   我国故意杀人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般)故意杀人罪和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只要行为人故意杀人的,就构成(一般)故意杀人罪,转化型故意杀人罪主要体现为“五个罪名”即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管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只要故意杀人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动机、目的、手段、对象等犯罪因素体现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基于严格控制适用死刑保障人权的宗旨,有必要将故意杀人罪类型化。
   从宏观层面而言,提出完善我国故意杀人罪的指导理念,并分别从罪状和法定刑两个方面阐述:前者包括概括转变为具体、单独犯罪构成罪状转变为类型犯罪构成罪状和二元情节转变为三元情节;后者包括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和从重到轻排列到从轻到重排列。从微观层面而言,阐述完善故意杀人罪的路径选择,提出了“加重或者减轻情节”之典型化和“加重或者减轻犯罪构成”之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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