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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实名制立法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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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网络实名制的内涵及缘起

第一节 网络实名制的内涵

一、主体是网络服务使用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核心是网络使用者的身份与个人真实信息一致

第二节 网络实名制的特征

一、网民的网络活动需提交个人信息

二、网民的个人信息被第三方机构获知

三、网络主体的行为受监管

第三节 网络实名制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匿名制存在不足之处

二、网络实名制具有优势

第二章 网络实名制立法之域外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网络实名制立法之域外考察

一、韩国的网络实名制

二、美国的网络实名制

三、加拿大的网络实名制

四、德国的网络实名制

五、日本的网络实名制

第二节 对我国立法启示

一、以人为本规范网络主体的行为

二、建立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双重机制

三、进行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

四、处理好公民表达自由与合法权利的冲突

第三章 我国对网络实名制之规制及评析

第一节 我国对网络实名制之规制

一、《民法通则》对于网络实名制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实名制的规定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络实名制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网络实名制立法之不足

一、制度设计不完善

二、责任分配不合理

三、缺少权利救济途径

第四章 完善我国网络实名制立法之建议

第一节 完善网络实名制立法的制度设计

一、网络实名制应采取有限实名制

二、对不同类型的网站制订不同的公开标准

第二节 明确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网站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人肉搜索发动者、主要信息公开者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 设计专门的权利救济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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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实名制加以规范,导致网络实名制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无法可依。司法解释和法条对网络实名制的规定较少。而我国作为世界上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网络实名制的施行需要一整套完整的合乎国情的法规才能得以顺利运行。同时网络实名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特定人或者特定领域的实名制。因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能为一小部分人或者极少数网络案件提供法律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性带来的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要更好的发挥网络的优势并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就需要从立法角度为实名制的推行提供法律依据。首先,网络实名制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可采取有限实名制,即网络使用者在浏览网络时真实的个人信息仅在服务商的后台系统显示,在前台系统中依然匿名。另一方面还需要总结实行网络实名制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网民的切身利益出发来规范网络主体的行为。同时网络主体与政府通过自律与他律的双重机制来规范网络秩序,营造和谐的网络环境。其次,网络实名制下产生的网络侵权问题需合理分配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由侵权行为实施者承担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有限责任。最后,在网络侵权案件遭遇执行难时,建立民间基金对案件中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进行救济。并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保障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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