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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2年湖南省无罪案件抗诉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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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调查研究的目的

二、调查研究的意义

三、调查研究的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点

第一章 调查结果及表现形式——无罪案件抗诉失范

第一节 抗诉比例偏高,抗诉权有时被滥用

第二节 抗诉质量不高,改判率偏低

第三节 抗诉权缺位,少数案件该抗未抗

第二章 无罪案件抗诉失范行为存在的原因

第一节 抗诉标准难以把握

一、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不够具体

二、刑法中罪状描述不够明确

三、两院对罪与非罪的认识分歧

第二节 抗诉程序设置不合理

一、提出和参与抗诉的职能分立

二、无罪案件提起抗诉后缺乏诉讼机制保障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权力运行不畅

一、外部干预因素左右决策

二、内部管理审查决策机制失灵

第四节 人民法院内部体制的失调

一、法院内部考核机制的不当影响

二、个案请示制度的不合理设置

第三章 无罪案件抗诉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节 无罪案件抗诉失范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修改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以减少模糊空间

二、构建合理的二审抗诉程序

第二节 完善和贯彻检察机关内部审查决策制度

一、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审查决策机制,慎于抗诉

二、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敢于抗诉

三、提高公诉人的诉讼监督水平,善于抗诉

第三节 理顺法院内部体制机制

一、优化法院内部考核评价机制

二、取消法院内部个案请示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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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抗诉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但是,我国的刑事抗诉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完全按照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设想发挥作用,刑事抗诉制度的建构本身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调研报告形成之前,笔者逐一分析了湖南省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2年无罪判决案件样本,发现湖南省这一期间无罪案件抗诉工作存在以下问题:提出抗诉比例过高,滥用抗诉权;抗诉质量不高,改判率偏低;少数案件该抗不抗,抗诉权缺位。形成问题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最为直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标准模糊,刑法的罪状描述尚有不确定之处;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不畅,三是法院内部体制失调。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通过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抗诉标准,减少检察机关面对无罪案件时的决定是否抗诉的两难抉择;其次是要理顺检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贯彻抗诉的检委会决策机制和向上级院请示的制度,慎重提出抗诉,防止抗诉权的滥用,同时对于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也要敢于抗诉,善于抗诉。再次是通过完善法院的内部考核机制和取消法院内部请示制度,避免抗诉权流于形式,保证抗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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