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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视角下我国植物品种权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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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2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植物品种权概述

2.1 植物品种权的界定

2.1.1 植物品种的概念

2.1.2 植物品种权的概念

2.1.3 植物品种权的特征

2.2 植物品种权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作用

2.2.1 植物品种权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

2.2.2 植物品种权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促进作用

2.2.3 植物品种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3章 植物品种权国际公约及外国立法的生物多样性审视

3.1 有关植物品种权的国际公约考察

3.1.1 有关植物品种权的国际公约体系

3.1.2 国际公约关于植物品种权规定的特点

3.1.3 国际公约有关植物品种权规定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3.2 印度和OAU关于植物品种权的规定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3.2.1 印度和OAU植物品种权的立法现状

3.2.2 印度和OAU有关植物品种权立法的特点

3.2.3 印度和OAU有关植物品种权规定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第4章 我国植物品种权规定考察

4.1 我国植物品种权立法体系

4.1.1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4.1.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1.3 《种子法》和《农业法》

4.1.4 小结

4.2 我国植物品种权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存在的立法缺陷

4.2.1 我国植物品种权立法目的缺失

4.2.2 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立法缺失

4.3 我国植物品种权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4.3.1 植物品种权立法的滞后性

4.3.2 保护生物多样性意识薄弱

4.3.3 缺乏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效利用

第5章 完善我国植物品种权制度的建议

5.1 树立科学的立法目的

5.2 植物品种权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5.2.1 确立平衡育种者利益和农民利益的原则

5.2.2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5.3 植物品种权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

5.3.1 提高《条例》的法律位阶

5.3.2 植物品种权授予条件的完善

5.3.3 建立植物品种权授权前的风险评估

5.3.4 建立植物品种权使用中的跟踪评价机制

5.3.5 建立植物遗传资源利益共享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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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活得生物体中存在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各种生命形式的资源,它包括数百万种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各物种所拥有的基因,包括由各种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生态系统以及它们的生态过程。植物品种权是为保护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的排他独占性权利而设置的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品种权一般是指由国家植物品种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所有人对其培育的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国外有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非洲各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上已取得了较多成效,他们将植物品种权人权利和农民的权利摆在平等的地位上,而不会顾此失彼,或有所倚重,从他们的法律名称就可看出,如《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法》、《承认与保护地方社区、农民与育种者权利并规范遗传资源取得的非洲示范法》。通过十几年的立法完善,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框架,《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鼓励我国育种者进行技术创新起到很大作用,但是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考虑较少。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在防止植物品种单一化方面,建议完善植物品种权授予条件、建立植物品种权授予前的风险评估制度、授予后的跟踪评价机制。其次,在防止遗传资源流失方面,建议设立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遗传资源利益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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