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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请求宣告吴某专利权无效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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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第2章 主要案情梳理

2.1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起因及争议点

2.2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第3章 案件的争议焦点

3.1 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及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3.2 外文证据是否可用于评价新颖性及创造性

3.3 修改是否超范围

第4章 对案件焦点问题的分析

4.1 说明书的清楚和完整

4.1.1 说明书清楚完整的必要性

4.1.2 说明书与说明书附图的关系

4.2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关系

4.2.1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4.3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证据

4.3.1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异同

4.3.2 外文证据与域外证据的区别

4.4 新颖性的判断

4.4.1 新颖性与现有技术的关系

4.4.2 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

4.4.3 新颖性的全面覆盖原则

4.5 创造性的判断

4.5.1 创造性判断存在的必要性

4.5.2 创造性需满足的要求

4.5.3 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4.6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4.6.1 修改原则及方式

4.6.2 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方法

4.6.3 修改不能超范围的原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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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说是必经的程序,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专利权时,被告几乎无一例外地会反过来以某一项或几项无效宣告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案具体涉及如下五项无效宣告理由: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要求保护的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要求保护的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本案争议焦点有五个:涉案专利的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外文证据是否可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外文证据是否可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方面,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第二个方面,专利申请文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可专利性,即不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要求。认识到专利权无效宣告理由产生的两大因素之后,在实际应用中可以从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出发,来尽量避免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一方面,从专利代理实务的角度出发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本身的撰写质量;另一方面,从可专利性角度出发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程度。无论是提高专利申请文件本身的撰写质量还是提高发明创造的创造性程度对尽量避免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都是有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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