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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驴友夏特古道案”评析及类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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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第2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2.1 案件介绍

2.1.1 案件经过

2.1.2 一审判决

2.2 争议焦点

2.2.1 驴头对受害者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2.2.2 本案中被告是否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2.2.3 本案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3章 对案件相关争议点的评析

3.1 驴头对受害者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3.1.1 安全保障义务的根源

3.1.2 从义务来源分析驴头对受害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3.2 被告是否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3.2.1 受害者的行为是否属自冒风险

3.2.2 受害者是否存在过错

3.3 本案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4 小结

第4章 由同类型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4.1 自助游案例判决的类型化分析

4.2 宜就自助游建立相应案例指导制度

4.3 宜就自助游建立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4.3.1 严格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4.3.2 应当将受害者自冒风险和主观过错作为免责或减责事由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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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助游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我国法律条款亦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制。“夏特古道”一案中,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都对驴头是否承担对驴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不同的理解。究竟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在自助游的过程中,驴头与驴友之间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自冒风险是否成为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本案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具体而言,第一,从《侵权责任法》的法条规制主体角度出发,自助游不属于法条规制的群众性活动;从《合同法》所规定的的合同构成角度出发,自助游驴头与驴友之间并没有成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角度出发,由于自助游的非营利性,所以其不能援引该法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从先行行为的构成要件角度出发,自助游中驴头与驴友之间没有法律强制的保护和照看义务,且驴友死亡原因来自于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因此驴头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从危险可预见性角度出发,自助游的每个参与者都是明知危险存在并且追求克服危险的刺激感,驴头不应为驴友的享受刺激行为承担责任。总而言之,从以上五个方面来说,AA制自助游组织者不负有对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AA制自助游中受害驴友由于路线选择错误和自救能力的薄弱导致其死亡,其对自身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第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本案原被告之间明显不存在法律强制义务,而属于道德上的互助互爱义务,故不应适用“公平责任”。
   从2008年至今已发生多起AA制自助游纠纷,对已决AA制自助游案例裁判结果进行类型化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坚持“同案同判”的基础上应当适当引用“区别的技术”,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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