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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张某网名网络名誉侵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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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四川达州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裁判结果及其理由

2.3 案件的争议焦点

2.3.1 网络空间虚拟主体是否享有网络名誉权

2.3.2 侵权人的认定

2.3.3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

第3章 网络空间虚拟主体的名誉权

3.1 对网络空间虚拟主体是否享有名誉权的争议

3.2 网络虚拟主体应当享有网络名誉权

3.2.1 网络虚拟主体享有网络名誉权的理由

3.2.2 网络虚拟主体名誉权的内容

第4章 侵害网络名誉权的责任主体

4.1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主体的分析

4.1.1 网络用户

4.1.2 网络服务提供者

4.2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4.2.1 电子证据的收集

4.2.2 电子证据的审查

第5章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构成分析

5.1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5.2 客观上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5.3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4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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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广大网络用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发生在这个自由、开放的网络空间里的新型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网络名誉侵权便是其中之一。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以网络为媒介的网络名誉侵权有其独特之处。在网络空间这个虚拟的世界里,网络主体特别是虚拟主体是否享有名誉权;侵权人如何认定;认定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是否与传统名誉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相同等一系列问题,颇具争议。作为四川省达州市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原告胡苏芳诉被告张了戈网络名誉侵权一案具有代表性。网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它不能够独立存在,这种虚拟性的背后必须依赖现实世界才能存在,正是基于这个关联性,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社会空间就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对网络上的虚拟主体的评价行为,其实质必然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主体,对其现实生活必定产生影响。因此网络虚拟主体也享有获得和维护名誉的权利,是虚拟主体对应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网络名誉侵权以网络为媒介,这给侵权人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就成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同时认定网络名誉侵权是否成立的构成要件与传统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基本一致,但由于网络环境的自身特性,网络名誉侵权还具备一些特殊要件,如侵权人应有主观故意,侵权行为须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等,法院在认定责任时应考虑到这点。本文中的案例旨在使大家对网络名誉侵权问题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它通过网络里的举动折射出的是人实实在在的行为,我们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网络名誉权,同时也懂得不去侵犯他人的网络名誉权,共同建造一个共享关爱,和谐共处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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