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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苏卫抢劫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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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2章 基本案情与审判结果

2.1 基本案情介绍

2.2 审判结果

第3章 本案争议焦点

3.1 抢劫后又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1.1 肯定说及其理由

3.1.2 否定说及其理由

3.2 蔡苏卫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3.2.1 认定绑架罪及其理由

3.2.2 认定抢劫罪及其理由

第4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剖析

4.1 抢劫财物后又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4.2 本案中蔡苏卫等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

4.2.1 从抢劫罪的客体分析

4.2.2 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4.2.3 从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4.2.4 从抢劫罪的主体分析

4.3 从司法判例分析本案构成抢劫罪

4.4 本案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4.4.1 与绑架罪的主观方面不符

4.4.2 与绑架罪的客观方面不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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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实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方式借助科技的参与,立法技术的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因素,抢劫罪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对抢劫罪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打击和防范,已经成为司法机关一项突出而又艰巨的任务。
   2009年蔡苏卫抢劫案经两审终审判决,法院对其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蔡苏卫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抢劫财物后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钱为名采取持枪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绑架罪。从犯罪动机和行为人是否有归还的意愿及能力分析,对于抢劫财物后又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及司法判例来看,蔡苏卫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绑架罪。首先,蔡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是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其次客观上蔡某等人以借钱为名、持枪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再次蔡苏卫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最后蔡某等人都属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资格。但是从蔡某等人的犯罪客观行为方面分析,蔡某等人实施暴力胁迫和索取财物的对象均是同一人,并且蔡某等人的行为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蔡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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