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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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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目的

1.2 实践意义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案件经过

2.2 法院审理与判决

第3章 案件的理论评析

3.1 本案项目部公章的效力问题

3.2 张某是否有权代理签订合同

3.3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4章 案件的实践意义

4.1 拥有项目部公章并不意味着其签订的合同必然有效

4.2 建筑施工领域必须规范项目部的行为

4.3 严格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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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项目部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项目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管理机构,因而在实践中不能作为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在诉讼或仲裁中不具备诉讼或仲裁的主体资格。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成立了项目部和任命项目部负责人以后,项目部往往以自己或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各种合同,或者项目部负责人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上的漏洞以项目部的名义从事有关的合同签订活动,从而导致各种纠纷的发生,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如何认定项目部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需要具体分析项目部的代理权限与内容。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在法律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施工企业有明确的授权,其签订的合同对施工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施工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建筑施工领域挂靠现象普遍,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挂靠人的审查,要明确具体的代理权限,要签订具体的管理合同,以法律手段加强对项目部的监督和管理。
  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项目部的代理行为,从法律上严格区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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