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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某公司仲裁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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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处理结果分析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30日预告期的定性争议

3.2 预告期内劳动者可否撤销辞职行为

3.3 劳动者辞职后劳动合同可否存续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权概念的界定

4.1.1 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权内涵

4.1.2 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权域外相关法律规定

4.2 30日预告期的定性分析

4.2.1 程序说

4.2.2 条件说

4.3 预告期内劳动者可否撤销辞职行为分析

4.3.1 形成权理论

4.3.2 合同中要约理论

4.3.3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4.3.4 催告权理论

4.4 劳动者辞职后劳动合同可否存续分析

第5章 本案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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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劳动关系是一种重要社会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劳动关系和谐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是健全劳动法律制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最基本的劳动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劳动合同法》第37条用规范语言表明此条款是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权的权利保护条款,在立法上取得较大进步。但《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权仍一直备受争议,主要表现在30日预告期定性和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权定性。本文通过引入张女士与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一,30日的法定预告期定性争议。分别从程序说和条件说评析30日的法定预告期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后理性的把30日的法定预告期定性为程序。争议焦点二,预告期内劳动者可否撤销辞职行为。这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分析现有适用形成权理论、要约理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催告权理论的不足。但通过借助民法上要约理论和催告权理论,分析得出劳动者预告期内可以撤销其先前的辞职行为。争议焦点三,劳动者辞职后劳动合同可否存续。这一问题应结束以往的以习惯为指导,明确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合法劳动关系。结合案例笔者指出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权在立法与实务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通过丰富劳动法理论和完善劳动法立法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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